公司違法在先 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6-06-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我都入職半年多時間了,公司遲遲不給我繳納社會保險,我現在已提出離職,要求公司給我補繳社保,并支付我經濟補償金。”5月20日,在杭州XX有限公司工作的何女士來轄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監察員調查,何女士是去年11月8日入職該公司,勞動合同有簽訂,月薪3600元,但公司一直未給繳納社保,于是,何女士于今年4月底離職。監察員約談公司人事楊經理,但公司方堅稱,社保不給繳納,公司愿承擔其責,給何女士補繳,但經濟補償金拒付,理由:公司認為是何女士自行提出辭職的。但監察員據理解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款及第47條款相關規定,公司未給何女士及時繳納社保,違法在先,為此,在補繳社保的同時,還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后經調解,公司給何女士補繳了2015年11月8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社保,并支付了經濟補償金1800元。
上一篇:無故被解職 需付經濟補償金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