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兼并后勞動合同怎么處理
2015-11-1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例回放:丁某在某公司工作7年,工作合同還有1年。該公司將被另一企業兼并。兼并后,如果丁某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將如何補償?如果丁某繼續留在兼并后的企業工作,是否也有補償?
案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對于什么叫“客觀情況”,《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這樣說:“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客觀情況。”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丁某在外企工作六年,假使真的解除合同的話,可以獲得相當于7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當然有的單位在有些情況下也會愿意多給。同時單位也有權不解除與丁某的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丁某和原來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將由新的單位繼承原單位的位置繼續履行,合同上規定的內容對于新的單位和丁某均有約束力。所以假使能夠留在兼并后的單位工作的,是沒有補償金的。不過在計算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時,原來單位的工作年限到是可以計入新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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