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引發傷亡 依法維權終獲賠償
農民工意外身亡
1月6日,當家住定西市安定區魯家溝鄉將臺村村民姚發仁得到某采沙場的20多萬元賠償金時,想到自己替死去兒子艱難的維權之路終于結束,不由感慨萬千,老淚縱橫。
姚發仁的兒子姚君成從2006年4月起,被當地采沙場老板朱建華招用,在其開辦的采沙場打工,從事駕駛裝載機、挖掘機的工作。該沙場位于定西市安定區關川河巉口鎮三十里鋪窩窩店村,沒有經過土地、水利、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未辦理工商登記。
2009年6月1日,姚君成駕駛挖掘機在向另一員工朱海駕駛的汽車上裝沙子。期間,因挖掘機出現故障,其停車后檢查,發現挖掘機前某處黃油少了,便給其打黃油。此時,朱海將汽車退向挖掘機的過程中,因未看清姚君成在車下,后退汽車尾部撞擊姚君成頭部,致其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后,雖然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對肇事人朱海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但當姚君成家屬就死亡賠償事宜同沙場老板朱建華協商時,由于雙方在雇傭關系、非法用工等問題上產生重大分歧,經多次協商沒有結果。于是,姚君成家人將沙場老板起訴至人民法院。
上法庭討要說法
立案后,法院又兩次試圖調解解決案件,但雙方還是沒有達成協議。開庭審理中,沙場老板朱建華認為,本案法律關系為勞務關系,應按雇員人身損害賠償案由起訴,姚君成家人起訴的勞動爭議案由不當,請求法院駁回起訴。
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朱建華開辦沙場時間較長,由固定的經營場地、生產設備及較為穩定的從業人員。但該沙場沒有依法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屬非法經營單位。姚君成生前在朱建華的沙場工作,他們之間已經形成非法用工關系。姚君成在從事工作時被他人致傷死亡,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中的相關規定處理,朱建華作為用工主體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最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由朱建華向姚君成的家人賠償20余萬元。
維權時程序很重要
作為一起死亡賠償案件,選擇怎樣的維權程序,對于受害者家屬的利益至關重要。依雇員人身損害賠償程序辦理,是目前律師實務中最普遍、最順暢的維權方式。對此,參與姚發仁訴訟的律師宋永強認為,從我國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來看,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最根本區別點在于兩種關系的標的不同,勞動關系以勞動力為標的,而勞務(雇傭)關系以勞動成果為標的,前者體現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人和物的有機結合、創造社會財富的過程,后者注重交付勞動成果的結果。從本案事實來看,受害人向沙場提供的是勞動力,其價值體現為在沙場的支配下從事勞動的過程。因此,此種關系并非勞務關系,而是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實體要件。受害人是在為沙場提供勞動力的過程中遭意外傷害死亡的,被告作為非法用工單位的負責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屬非法用工引起的人員傷亡賠償案件,應依勞動爭議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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