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吃飯也要被扣錢?
來自廣西柳江縣的女工阿梅,在杭州灣精細化工園區的浙江宏達化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公司)的遭遇。最近,經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阿梅獲得7000元賠償金。
阿梅今年40歲,于2007年5月26日進入宏達公司,當了一名普通的操作工。在十分艱苦的工作環境里,她干著和男職工一樣的活兒,經常加班加點,且沒有拿到足額的加班費,心里雖然有怨言,但為了保住這份工作,一直忍著。2009年12月25日是阿梅倒班的日子,因身體不適請假休息,卻被公司公告扣分扣錢,經過再三解釋無濟于事。阿梅無奈地在2009年最后一天提出辭職。
2010年1月25日,阿梅向上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了申訴書,請求仲裁委依法裁令宏達公司足額支付她工作期間的加班工資39100元,25%的經濟賠償金9715元,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000元,共計為53875元。次日,仲裁委接受了阿梅的申請,卻遲遲沒有開庭審理。3月24日,上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終于開庭審理此案。宏達公司認為,從2008年6月到2009年12月,公司多給阿梅發放了6000多元工資,要求她退還。這讓阿梅非常憤怒。當天,仲裁委未作出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距60天法定期限只差一天的時候,阿梅向上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經審理后僅支持阿梅加班費等180.04元。
阿梅不服一審判決,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宏達公司依法足額支付加班工資及加付25%的經濟賠償金31527元;要求依法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000元,共計36527元。
紹興市中院開庭審理后,對雙方進行了調解,最后阿梅獲得7000元的賠償金。“堅持依法維權,最終會有結果。”拿到賠償金的阿梅表示,會加強學習法律知識,會一如既往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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