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辦事處的爭議就歸中國管
2011-04-2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了該法的調整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如何理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的含義? 在外國注冊公司的駐華辦事處所涉勞動爭議是否同樣受勞動法調整呢?
如果將所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理解成是在我國境內注冊的企業。顯然這種理解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因為除立法者外,任何人都不應當在法律條文中添加自己的文字。并且,如果作這樣的理解,為數不少的外國在華企業的勞動爭議將均不受我國法律的管轄。這不僅涉及到作為我國主權一部分的法律管轄權,而且還會導致諸如居住在我國的外國人與不在我國注冊的在華企業的勞動爭議將無人受理的問題。這顯然是不妥的。因此,在外國注冊公司的駐華辦事處所涉勞動爭議同樣受勞動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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