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無法按時終結該怎么辦?
2011-04-2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結案,是否可以中止審理?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雖然也規定了60日的時效。但是又進一步補充: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國家勞動部《關于〈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第19條規定:仲裁庭在審理勞動爭議過程中,如遇有特殊情況(如向上級單位請示等待答復、委托調查、當事人患病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勞動爭議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中止審理的理由和時間,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后中止審理。規定的辦案時間應扣除中止時間后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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