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訴社保局行政給付糾紛
【案由】行政給付糾紛
【關鍵字】養老保險 繳費年限 判決維持
【案情摘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鶴壁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2002年4月郭文義辦理退休手續時,鶴壁市建筑陶瓷廠欠繳郭文義個人養老保險費6134.02元,欠費時間66個月,此情況郭文義簽字認可。市社保局按照豫勞險[1998]12號文規定對此進行了相應核減,并按照相關規定計算郭文義基本養老金為472.88元/月。2007年,郭文義發現其退休前下崗的期限應計入繳費年限而未計入。經市社保局審查,郭文義下崗29個月應計入而未計入繳費年限,下崗期間政府為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1101.32元應計入而未計入其個人養老保險費帳戶。基于該變化,2007年5月21日市社保局改變了郭文義的基本養老金待遇:在退休時基本養老金472.88元/月的基礎上,增加21.03元;200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郭文義應增加70元/月,實際增加65元/月,故又增加5元/月。共計增加基本養老金26.03元/月。經鶴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已從2007年6月開始執行。郭文義對被告改變后的基本養老待遇不服,即提起訴訟,因市社保局未在法寶舉證期限內提供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2008年5月20日淇濱法院依法撤銷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并責令市社保局重新計算郭文義的基本養老金待遇。經市社保局重新計算,2008年6月16日市社保局作出了與原計算結果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并闡明了改變的政策依據,事實和理由。郭文義仍不服,依法向鶴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后,郭文義又向淇濱法院提起訴訟。
淇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
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政策正確,計算準確,依法應予維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法理分析】
本案屬于行政相對人不服社保局作出的行政給付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故在分析本案時,需要從以下幾個層次梳理線索。
第一個層次,鶴壁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是否有權對本案所涉的退休職工郭某的基本養老金待遇予以認定。
所謂養老保險金,是指職工因在一個企業工作到一定年限,不愿繼續任職或因年老體衰、工殘事故導致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企業為保證其老有所養而付給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其來源是由職工所在企業以及職工在職時按一定比例共同交納的,并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管理。根據鶴壁市社保局提供的鶴編[2005]6號文件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第3條、第4條,以及其他相關養老保險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能夠確認鶴壁市社保局作為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具有對本案所涉的退休職工郭某的基本養老金待遇予以認定的主體資格和法定職權,但養老待遇所依據的工作年限應由勞動保障部門予以認定,社保局無權認定。
第二個層次,鶴壁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對退休職工郭某繳費年限的認定是否準確。
在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確定過程中,退休職工的繳費年限、工作年限和個人養老保險帳戶金額等是影響的基礎性因素。勞動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第7條第3款規定:企業和職工必須同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才能計算職工繳費年限。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社保局是否應將郭某退休時核減的欠費時間37個月計入繳費年限。原告郭某辦理退休手續時,其所在單位鶴壁市建筑陶瓷廠欠繳郭某個人養老保險費累計時間為66個月,此情況郭文義表示認可,在這66個月中,郭某下崗時間累計為29月,下崗期間政府為其繳納了養老保險費,因此,在計算郭某的養老保險待遇時,不應計入繳費年限的時間為37(66-29)個月。原告稱退休前已通過企業補繳了7000元,并不欠繳養老保險費,但不能提供企業為其補繳欠費的證據,依法不予采納;其同時稱,從事有害作業29年,一年應折算一年半工齡,鑒于養老保險待遇所依據的工作年限社保局無權認定,對其主張不予認可。所以,鶴壁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對退休職工郭某繳費年限的認定是準確的,養老待遇數額的確定同樣是準確的。
第三個層次,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如何認定并且作出判決。
依據上述的分析,被告市社保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計算結果準確,法院予以認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行政訴訟法》第6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而,淇濱法院一審判決維持被告鶴壁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作出的行政給付決定,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范】
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社會保險五大險種,簡稱“五險”,即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五險”是法定的,同時,在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的確定中,只能職工和企業同時繳納才能計算。
首先,從繳納五險的公司來看,應當按照當地勞動部門規定的比例和額度來繳納,以工資總數為基數。企業在繳納時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需要有相關一些補貼,如果企業在繳納時僅涉及基本工資的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其次,對于保險金的支取問題,法律均有所規定,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要素后才有權利支取,而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支取都是由社保登記部門來發放的。養老保險支取的前提條件是達到法定的年齡,失業保險金領取需以失業為前提,除了需在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辦理失業證明之外,還必須具備再次求職的意愿并辦理求職證。此外,養老金和失業金不能同時享受。
最后,企業為自身員工繳納保險是法定的義務,而且這義務并不因職工表示對此不需要而予以豁免,無論當事人的意思或者自愿與否,均需履行該義務。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相關法律法規集成】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54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第61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勞動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
第3條 勞動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基金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準實行系統統籌部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總公司的直屬國有企業基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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