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最低金額是多少
保密義務是員工忠誠勤勉的職業道德義務,任何知曉商業秘密的人員,無論是在職的還是離職的,無論是管理者還是一般員工都應遵守保密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當勞動者辭職以后,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競業限制補償金的,來補償勞動者的損失。那么,競業限制補償金最低金額是多少?競業限制補償金如何支付?下面,勞動法律網為您介紹。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最低金額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由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法律法規并未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最低數額;如雙方未約定補償金,勞動者又履行了競業限制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勞動者可要求按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二、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問題
1、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3、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以上就是競業限制補償金最低金額的全部內容,從上文可知,競業限制補償金是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工資來確定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后,需根據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條款來支付補償金。如果您還有其它疑問,歡迎登陸勞動法律網查閱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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