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怎么算?
人總是不能避免的有生病的時候,因為身體不適,就不可以繼續在崗位上工作,需要請病假休息。那么在請病假期間,由于員工不上班,單位會不會發工資呢?發的病假工資是怎樣計算的呢?
病假工資指的是職工在生病、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依法享有的帶薪休假的權利,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一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1、職工患病、因公負傷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時,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醫療期因人而異,由工齡來定,3~24個月不等),企業應該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遇到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情況,用人單位不得隨意“依合約”終止勞動合同。按照相關規定,此時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后續是否續約則有雙方商議;
3、停工治療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若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崗位;若醫療期滿后已經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愿意(或無能力)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也是由工齡而定,每滿一年則支付一月工資;
4、因公負傷且治療期滿后也無法再從事該用人單位的工作,可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來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1~4級的,可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5~10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獲得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其中,患重病的增加醫療補助費50%,患絕癥的增加醫療補助費100%);
5、治療期的負傷休假天數應該按實際休假日來算,其中含有法定休息日(周末、節假日)等應該不計算在日數內,用人單位不能以這個月假期多來減少職員治療期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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