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jù)《勞動法》第25條規(guī)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fā)[1994]289號)中對此條款作了具體解釋。刑事責任是指:
1、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的;
2、被人民法院依據(jù)新《刑法》第37條免予刑事處罰的。
因此,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用人單位認為勞動合同可以繼續(xù)履行的確,也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被管制或者監(jiān)外執(zhí)行或緩刑,用人單位不解除合同的,有義務配合當?shù)毓矙C關對犯罪分子進行監(jiān)管。
1、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的;
2、被人民法院依據(jù)新《刑法》第37條免予刑事處罰的。
因此,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用人單位認為勞動合同可以繼續(xù)履行的確,也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被管制或者監(jiān)外執(zhí)行或緩刑,用人單位不解除合同的,有義務配合當?shù)毓矙C關對犯罪分子進行監(jiān)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