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約定是否有效
2015-11-1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合同中約定不給加班工資、不交社保、發生工傷由員工自己負責等條款,是否有效?
答: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
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依法支付加班工資都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法定義務,這些合同條款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無效不能由用人單位或員工認定,而應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認定。
你認為勞動合同的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認定勞動合同無效,同時還可依據法律的規定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繳交社保,承擔工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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