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履行二百天 加倍處罰三倍多
日前,北京華貿公司因拒付罰款長達226天,最終以3倍的代價受到處罰而告終。
2001年8月29日,豐臺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收到群眾的舉報信,聲稱其于2001年7月31日至8月6日期間為北京華韶萬和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貿公司)做促銷員,后因腳扭傷無法繼續上班,但公司不僅不給其工資,還拒絕退還押金(服裝費)100元。接到舉報后,該局于8月31日立即派出勞動監察員到該公司進行調查取證,證實情況屬實,督促公司于9月6日返還拖欠舉報人費用258元(工資158元,服裝押金100元)。
事情到此并未結束,在局調查人員對舉報事件取證的過程中,又查出該公司使用了73名無《北京市外來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的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并取得調查筆錄、人員花名冊等證據。根據《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本市對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實行《外來人員就業證》制度”,第十九條“單位或者個人招用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必須經過勞動行政機關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手續,禁止私自招用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和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擅自招用務工人員或者使用無有效證件務工人員的,責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的相關規定以及公司對其違法用工行為的認識態度和行為,局決定對華貿公司給予罰款29200萬元的處罰(按每使用一名無證就業人員罰款400元),并責令其為職工補辦《就業證》。處罰做出后,華貿公司以用工數量有誤,公司系河南仰韶集團外派機構、其業務人員大多是總公司委派而非北京招用不受規定限制以及處罰過重為由拒絕履行。在半年內按規定程序先后向市勞動保障局和豐臺區法院提起行政復議和上訴,都被判堅持原行政處罰決議。對華貿公司拒絕履行處罰決議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依法做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期限內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和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總額的百分之三加以處罰款”的相關規定,局決定對華貿公司加處罰款并于2002年5月9日向豐臺區法院申訴強制執行,7月11日收到罰款129200元(罰款29200元,加處罰款100000元)。
幾點思考 華貿公司違法用工案行政處罰做出后,拒絕履行長達226天(2001年9月26日—2002年5月9日),最終導致加處罰款高達10萬元,是原罰款的3倍多,其原因值得反思。企業濫用外地工,表現出對法律法規了解不夠;勞動部門查處其問題后,在申請行政復議或上訴的同時,必須注意先執行處罰決議,避免加處處罰;對一些明顯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更正,切忌盲目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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