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以只簽試用合同不簽勞動合同嗎?
2011-04-2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現在很多公司迫于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必須在新員工入職后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很多公司采取的做法是簽訂一份為期三個月左右的試用合同,而非真正的勞動合同。有位讀者就為我們講述她的親身經歷:在經過面試、口試、筆試后,李女士被某食品公司招用,但該公司堅持凡是新招用的職工要先簽訂3個月的試用合同,待試用合格以后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請問該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
答:該公司只簽訂試用合同的行為違法。《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其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隔開來,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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