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職工跳槽引發(fā)百萬索賠案
一家建筑公司的8名管理人員集體跳槽,引發(fā)了天價索賠糾紛:公司向跳槽的管理人員每人提出16萬余元的索賠。不過,面對“老東家”的起訴,兩名職工反訴向公司索賠近30萬元。17日,這起糾紛案件在開發(fā)區(qū)勞動仲裁開庭。
事件干了不到10個月,8名管理人員集體跳槽
今年56歲的施尚學原先是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煙臺分公司的一名質檢員,在2010年來煙臺上班前,他已經(jīng)干了一輩子的建筑工人,經(jīng)驗豐富且技術過硬。去年年初,通州建總在江蘇南通以每月5000元的工資,聘用施尚學來到煙臺宮家島舊村改造項目工地工作,主要負責工地的跟蹤檢查驗收。
盡管工資不錯,施尚學還是對自己這份“沒有保險并天
天加班”的工作感到不滿意。于是在去年春節(jié)回老家休假后,施尚學一去不返。從2010年3月29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到2011年1月份跳槽離開,施尚學一共在通州建總煙臺分公司干了不到9個月。 與施尚學一起跳槽的還有他的7位同事。他們8個人都是通州建總煙臺分公司的管理人員,他們是隨著項目一起到的煙臺,有的任施工員、有的是生產(chǎn)經(jīng)理,在跳槽前都沒有向公司提出辭職。
職工加班費和保險都沒有,還克扣工資
在開發(fā)區(qū)勞動仲裁庭審中,8名職工的代理律師姜成能提供4份證據(jù),來證明通州建總煙臺分公司用工違法。這些證據(jù)包括作息告示、罰款單、工資結算表和考勤表。
姜成能首先上交一份作息告示證明存在加班現(xiàn)象。施尚學說,他們春夏季5個月要
干12個小時,其他季節(jié)要工作11個小時,但是從來沒有收到過加班費。罰款單證明施尚學被公司無故罰款3萬元,而施尚學去年拿到手的工資也只有3萬余元。工資結算表證明公司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發(fā)工資,少發(fā)放了近1萬元。考勤表證明施尚學在2011年1月份上過班,但是公司沒有支付工資。
“強迫加班卻沒有加班費、無故罰款、克扣工資,公司這是違規(guī)用工,員工不用提出辭職即可離開。”姜成能總結說,通州建總還不給職工交社會保險。據(jù)此,施尚學和另外一位職工施建忠,每人向通州建總煙臺分公司索賠15萬元左右,并要求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通州建總的代理律師楊勇國反駁說,職工一方提供的各項證據(jù)都是復印件,不能作為證據(jù)。另外,社會保險費已經(jīng)包含到每月5000元的工資里面,公司不存在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
公司工作沒交接,按合同每人索賠16萬余元
按照這8名職工與通州建總簽訂的勞動合同,擅自離職的他們每人需要賠償公司15萬元,并支付1.2萬至1.44萬元的違約金。17日,通州建總向8名職工共索賠130余萬元,并要求他們進行工作交接。
“他們都是管理人員,手
里掌握著大量的施工資料,集體跳槽后給公司的施工進度帶來了很大的影響。”楊勇國說,如果再加上招工期間的影響,公司損失難以估計,所以簽訂合同時就約定了15萬元的賠償金額。
姜成能提交一份《移交目錄》,證明施尚學等人已經(jīng)交接了工作,通州建總所謂的損失根本不存在。另外,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施尚學等并沒有在通州建總進行培訓,不需要交納15萬元賠償金和違約金。“通州建總的勞動合同不合法”。
楊勇國拿起這份《移交目錄》仔細觀察后,發(fā)現(xiàn)這是一份復印件,不能作為證據(jù),而且移交目錄上的簽字接收的人也不是公司的員工。楊勇國認為這是一份偽造的證據(jù)。由于雙方在證據(jù)方面存在較大爭議,煙臺開發(fā)區(qū)仲裁員宣布休庭,將另行開庭審理。
仲裁說法
勞動爭議案件中,最好留下錄音錄像等證據(jù)
本報記者 侯文強
在近兩個小時的庭審中,雙方律師對具體案情看法基本一致,反而對證據(jù)的真假存在很大爭議。勞動仲裁提醒說,由于職工處于弱勢一方,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最重要的是保存證據(jù),職工敗訴的大部分案件是因為證據(jù)不足。
職工方的代理律師一共提交了4份證據(jù),但都是復印件,不能作為庭審證據(jù)。其中除了勞動合同沒有爭議外,作息告示、移交目錄、罰款單、工資結算表等都受到用人單位的質疑。
據(jù)了解,勞動仲裁部門近年來接到的關于職工離職后索要加班費的案例越來越多,但是多因證據(jù)不足敗訴。職工雖然可以提供考勤表,但一般沒有單位蓋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市民遇到單位不給繳納社會保險等不規(guī)范用工的問題,平時一定要注意保存證據(jù),這樣一旦產(chǎn)生糾紛,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由于職工是弱勢一方,在考勤表等證據(jù)上加蓋公章就有點困難。”勞動仲裁提醒,如果職工想索要加班費,最好留下錄音、錄像、加蓋單位公章的考勤表等有說服力的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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