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和雇主都得賠
2011-06-15作者:未知來源:檢察日報
工人下班因車禍死亡,已獲得車禍賠償。雇主認為,工人家屬無權再請求他給予賠償。結果,雇主的想法被法院“否決”。
2009年10月5日,黃良喜酒后駕車將騎車下班回家的何美華撞倒,何又被另外一輛正常行駛的轎車撞上,最終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黃良喜負事故全部責任,何美華不負責任。此后,何的家人獲得交通事故侵權賠償40萬元。后經何的家人申請,揚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何美華系因工傷死亡。
2010年10月,何的家人申請何美華系工傷死亡待遇,揚中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雇用何美華的個體業主繆志福支付工傷死亡補助金、喪葬費等共計45萬余元。
繆志福不服,向揚中市法院起訴。繆志福認為,何的家人已經獲得交通事故侵權賠償,就不應當再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此外,自己的營業執照已過有效期,應視為無照經營。“就是賠,也應按照無照經營非法用工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獲得侵權賠償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并行不悖,是兼得模式,不適用補差原則,只是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侵權人已支付的醫療費、喪葬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即何美華的喪葬費已在侵權案件中獲得賠償,本案不再涉及。
法院還認為,應視繆志福為無照經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無照經營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的,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但該條例同時規定,非法用工情形下的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經計算,一次性賠償金為27萬元,而工傷保險待遇為39萬余元,應以后者金額確定為一次性賠償標準。2010年12月,法院判決繆志福賠償39萬元。
繆志福不服,提起上訴。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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