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拿保密費,泄密也違法
目前是畢業生簽約高峰,很多公司在簽約時會附加服務期約定、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條款,以期通過這一方式來達到保護本企業商業秘密和維持競爭力的目的。但是對于員工來說,是不是簽署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就被“套牢”了?據此,筆者采訪了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璐。
[案例]
張某于2008年5月15日與上海A軟件公司簽署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張某的工作崗位是研發工程師,且雙方簽署了保密協議,約定張某在工作期間所獲悉的任何商業秘密,未經公司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009年5月14日,雙方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2009年11月份,A軟件公司發現市面上出現了一種管理軟件與其開發的產品幾乎完全一致,該軟件的問世搶占了A軟件公司的市場,使A軟件公司的銷售額大大下滑。
經A軟件公司進一步調查,發現該軟件是由B軟件公司開發生產的,而張某離職后即擔任了B軟件公司研發部經理一職。A軟件公司認為,張某違反了雙方保密協議的約定,泄露了公司的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了重要損失,于是將張某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張某賠償公司的損失70余萬元。張某認為,A公司雖然與其簽訂了保密協議,但從未支付過一分錢的保密費,所以保密協議是無效的,故其不應該遵守。
A軟件公司認為,雙方關于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符合法律的規定,應當屬于合法有效的。經過鑒定,B軟件公司的產品與A公司的產品代碼是相同的,張某泄密以及B軟件公司抄襲的情況十分明顯。同時,A軟件公司的損失也是可以證明的,因此,根據勞動法律的相關規定,張某應當賠償A軟件公司的損失。
[律師分析]
不能用“商業秘密”為下家帶來經濟利益
劉璐分析,法律框架內指的商業秘密主要是指《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對應規定。鑒于每個企業的生產、經營的內容各有特點,因此商業秘密的范圍也不盡一致。一般來說,企業的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經驗、客戶名單和資料、貨源信息、業務和市場策略、技術報告、計算機程序、計算機軟件等有關的技術信息都屬于商業秘密的范圍。另外,與企業競爭和效益有關的其他商業信息、經營信息及技術信息等也都可以屬于商業秘密的范疇。本案中,張某泄露的軟件開發程序即是商業秘密,因為此信息對A軟件公司來說具有保密性也有實用性,即可以為A軟件公司帶來經濟利益。
高管一般為涉密人員
劉璐介紹,涉密人員一般多為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這些人的崗位、工作性質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他們的涉密身份。用人單位一般會與上述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本案中,張某在A軟件公司工作期間擔任研發工程師一職,屬于上述人員中的高級技術人員,其工作性質完全可以接觸到A公司的軟件開發程序,或者說其本人即為此軟件開發的負責人,因此張某屬于所說的涉密人員,A公司與其訂立保密協議并無不妥。
劉璐提醒勞動者,并非只有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才屬于涉密人員,其他一些看似并不重要的崗位,如門衛、后勤等,仍有可能獲得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處于這些崗位的勞動者可歸為“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司法實踐中,就出現過用人單位與門衛訂立保密協議,后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要求門衛履行保密協議的案例。
[本案分析]
未付保密費,員工仍有保密義務
那么,本案中A公司是否必須在支付張某保密費后,張某才要遵守此保密約定?對此,劉璐表示,曾有觀點認為,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保密義務的存在以保密費的支付為前提。但劉璐認為,商業秘密是企業的絕密信息,同時它也屬于企業的絕對權利,任何知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暫且不管是如何獲悉用人單位的商業的,在未獲得商業秘密所有者的同意之前都不可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損害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這也就是說,保守商業秘密并不以用人單位支付所謂的保密費為前提的。
本案中,雖然張某與A軟件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終止,A軟件公司也未支付張某保密費用,但是法院依然認定張某須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劉璐提醒勞動者,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保密義務并不以支付保密費為前提和條件。當然,競業限制補償金除外。此外,如果勞動者遇到在此類案件時,自己的行為確實沒有侵害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就要據理力爭,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證據,主要有證明此信息并非商業秘密、獲得此信息渠道合法的證據等。
[引申話題]
保密義務無時間限制
人們常將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混淆。劉璐表示,勞動者保密義務的存在是沒有任何期限的,只要該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作為義務人的保密義務就存在且不需要支付任何保密費;而競業限制協議義務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如果無此約定,勞動者則不必遵守。同時,競業限制義務的存在是有期限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通常情況下,對于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離職后很可能再次選擇與其以前相同或者近似的業務,一旦從事這些職業,不但易于成為原就職企業強勁的競爭對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業務的需要,往往會情不自禁地使用原企業的商業秘密,這對于原企業來講,顯然是不公平的。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兼顧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問題專門作了明確規定。首先,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這里需要提醒勞動者的是最后一類人員即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實踐中適用范圍有所放寬。其次,在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等方面給予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允許雙方協商約定,但該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在競業限制期限方面,《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TIPS]
常涉及商業秘密的職業
■技術類
1.技術開發與研究方面。如產品設計及包裝設計圖紙、圖樣等;產品組成成分,所用原輔料種類、名稱及配方,產品生產工藝方法及改進技術措施,未投放市場的產品的樣品等。內部技術管理文件,研究、試驗用儀器品種、規格、性能,試劑種類、性能等。 2.產品生產與質量方面。如工藝流程,生產用各種參數的名稱、數值及調整方法,統計圖表,生產訣竅,產品內控質量標準等。 3.公司外部專門為甲方輸入的各種技術信息。
■經營類
1.采購方面:如各種采購計劃,供應商名單或住所地,采購合同,采購的價格、數量、供貨期等信息。2.營銷方面:競爭區域和競爭對手的名單,市場開發計劃及實施計劃,市場調查、研究方案及資料等。 3.財務方面:如產品成本及計算數據,盈虧狀況,會計憑證,財務會計報表等。4.行政管理方面:如要求保密的會議議題和內容,公司人事任免的過程和細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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