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法遭修改,意外險慘遭“開除”
4月22日下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經表決,為了與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保持協調銜接,通過了關于修改煤炭法個別條款的決定。經修改后,既明確煤礦企業履行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又將意外傷害保險改為自愿參加,使其成為了工傷保險的補充。
意外險多年遇冷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作為風險較大的行業,企業為礦工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率適用最高基準費率2%,而且該費率還可以根據風險程度進行浮動,上調費率幅度可達150%。今年1月1日起,我國實施新的工傷死亡賠償金標準,安全生產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補償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再加上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戚的撫恤金,礦工家屬一次性可獲得的補償,目前平均水平在60萬元左右。
“煤炭開采屬于高危行業,為什么不能把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險都作為強制險?”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范徐麗泰的提問,將20日下午的審議推向了一個小高潮。據悉目前實施的意外傷害保險和這次社會保險法通過的工傷保險完全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屬于商業保險范疇,而工傷保險是屬于國家舉辦的強制性的社會保險的一個險種。一般來說,商業保險都是自愿參加的,而社會保險都是強制參加的。事實上據記者了解,盡管煤炭法將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投保意外傷害險作為法定義務的規定已存在多年,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意外險卻并未獲得企業的完全認可。
工傷險取而代之
“這次的修改屬于一種法律清理性的修改,不是全面的修改。”在4月20日分組審議過程中,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烏日圖指出,這幾年很多人大代表提出過修改煤炭法的意見和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也有這樣的打算,但是這次修改僅僅是因為煤炭法個別條款與去年剛剛頒布的社會保險法的有關條款有沖突。
據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博士范圍向本報記者介紹,1996年通過的煤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這條規定是在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前,為及時救治和補償因工作發生意外傷害的煤礦企業職工而作出的專門規定。而去年10月通過的社會保險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將于今年7月1日施行。為避免出現煤礦企業同時參加兩項保障內容相同的強制保險的情況,煤炭法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煤礦企業在保證職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可以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煤炭法是于1996年頒布的,所以盡管2001年國務院關于工傷保險條例里已經明確提出了所有的企業都要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但因為這個規定屬于條例層次,就比不上煤炭法的法律層次高。”烏日圖說:“因此,這幾年一些企業按照煤炭法的規定,在為井下作業的職工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也有一些企業參加工傷保險。”
“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我們一直有上,但意外傷害險不是商業險種嗎,這個也曾要求強制繳納嗎?”兗礦集團勞動保險處相關負責人向本報記者表示,對煤炭法先前的規定并不知曉,對本企業井下職工意外傷害險的參保情況更不清楚。“我們的意外傷害險一直是職工自愿參與,費用自負,不像工傷保險由企業繳納。”韓榮告訴記者,朱莊礦3000多名職工中有近90%的人都參與了意外傷害險,“因為需要參保費用很低,地面職工每年交26元,井下職工交32元,就能獲得1.7萬元左右的保額,所以大家基本都參保了。”
中國伊協副會長余振貴認為,如果按過去的規定,企業給職工上了意外傷害險,出現意外傷害就能夠多一份保險。“當意外傷害險成為企業自愿上的險,我相信絕大多數企業不會再給職工上這個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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