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對調證明,勞師動眾的訴訟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辦案原則,除非特殊情形出現,法官一般不承擔外出調查義務。但是 2011年4月21日上9時15分,一輛法院車輛準時駛出上海市第二人民中級法院。車上,是該法院民三庭庭長助理翁法官、案件主審陳法官和書記員。此行的目的是前往青浦區徐涇鎮滬青平公路2200號——上海前明紅木家具廠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對質,盡最大可能查清事實真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這到底是一起怎樣的疑案呢?
手持“證明”,陳新國申請仲裁欲索賠
事情還得從去年5月21日說起。那天,外來務工者陳新國向青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申請,說他2009年5月6日進入上海前明紅木家具廠,從事木工工作,每月平均工資約為3600元,在職期間,每月僅休息一天。該企業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未足額支付加班費,也未為他繳納綜合保險。2010年5月18日,企業辭退了他。為此,他要求企業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加班費等。為了證明他與企業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他還提供了一份主要證據:陳國新(注:“國”與“新”之間有對調號)家屬:見條問好:陳師傅5月6日進入我廠,由于陳師傅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為人誠實,故決定留用我廠至今。每天工資為110元,一般每月在3000元左右,以上情況,如實證明,同時請您放心,保重身體。
該紙條的落款為“上海前明紅木家具廠”,時間為2009年8月2日,還加蓋了該企業的發票專用章,寫上了出具者姓名及手機,信紙抬頭亦印著“上海前明紅木家具廠”。
陳新國還提供了妻子、家人填寫該廠地址的信件及快遞回執。同時,他還提供了印有該廠廠名的工作服及其他證據。
陳國新出庭作證“證明原本是我的”
哪知,仲裁庭開庭后,事情卻變得異常復雜起來。
企業方認為,他們與陳新國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同意他的請求。
質證時,陳新國認為,他的家屬關心他在上海的工作及收入情況,同時為了證明他與該企業存在勞動關系,故他要求企業投資人的岳父開具該證明。撰寫時,投資人岳父寫錯了姓名,他發現后,要求投資人岳父在名字中加注了對調號。
企業方認為,證明及內容均屬實。但是,該企業有一名叫陳國新的銷售員,該份證明是開具給他的,原因是陳國新與妻子有家庭矛盾,開具這張證明,是證明陳國新的工資和工作。
對調號是陳新國事后添加的。對陳新國提供的其他證據,企業方認為,陳家人與其往來信封、快遞等均未看到過,而企業所在地內還有多家企業,工作衣也不是該企業的。
陳國新作為企業方的證人也出庭作證,他認可證明是開給他的,但他遺失了該證明。
仲裁庭審后,認為陳新國與企業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對他的請求全部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企業輸,陳新國不服,將企業告到青浦區人民法院。
他還增加了新的證據———他的門診病歷卡,病歷卡上寫明了企業的廠址,其中一張病史卡填寫了企業投資人岳父的名字。陳新國解釋,這是他借用投資人岳父的名義看病產生的。
企業方認為,病歷卡的內容可以自行填寫,所以,并不能證實該病歷卡的真實性。
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從證人陳國新敘述來看,他與陳新國并不認識。那么,陳新國持有該證明的原件,從素不相識的陳國新處取得該證明的可能性要遠低于證明抬頭寫錯的可能性。
該證明開具給陳新國具有高度的蓋然性,法院認定該證明是開具給陳新國的,按證據內容以及陳新國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且,企業未舉證雙方勞動關系結束的時間,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區法院判決,企業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新國2009年6月6日至2010年5月5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6,317.50元,同時為陳新國補繳該期間的綜合保險費,對陳新國的其他訴求則不予支持。
企業方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審法官現場調查去取證
車行途中,該案主審陳法官介紹,為了弄清事實真相,二中院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調取了陳新國的歷史案件。發現其在2009年2月19日曾狀告一家潔具公司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加班費等。但其只提供了一只工資袋,工資袋既沒有他的簽名,也沒有企業的蓋章,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沒有支持他的訴求。
為了弄清事實真相,在法院的支持下,他們采取了現場調查、取證的方法。
車至該廠,法官請門衛指認陳新國。門衛認為,他不認識此人,陳新國說,他在此工作期間,門衛不是他。隨后,法官讓陳新國領路,進入該廠車間。陳新國大聲呼叫一位山東籍的木工,這位戴著口罩的木工卻刻意回避。法官在調查時,該木工承認,他是山東籍人。但他不清楚企業的情況和人員情況。
在現場,陳新國又告訴法官,他在此工作期間,住宿的房間,廁所所在地等。他還特意指出,在三樓住宿的一個封閉口內,他曾經扔下一條舊毛毯,顏色是灰色的。但由于洞口被封,且漆黑一片,深達十數米,無法取證。
法官在要求相關人員回避的情況下,對陳國新和該企業投資人岳父進行了詢問。當法官要求企業提供員工名冊、工資發放記錄等時,企業方認為,他們的財務是外聘的,東西都在財務手上。企業方還提供了一個細節,家具送出去時,都由木工隨車前去安裝。對此細節,陳新國認為,他曾經跟過一次車,但時間太久,記不清客戶了。陳新國還指認現場其他企業的一個老板,該老板自稱不認識他。
中午12時,現場調查完畢,法官關照企業與陳新國,明天上午庭審準時到場。
車回二中院。該院民三庭庭長張錚介紹,法官所以前往現場調查、取證,目的就是搞清案情,使法官的判斷更加準確,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案22日上午已開庭,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和激辯,但是最后的判決還沒有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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