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仲裁法執行后,勞動糾紛概念擴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案例:來自安徽阜陽的農民工老李是一家小拆遷公司的雇工,在公司安排下到一家私立學校為該校拆除一座旱廁。在拆除過程中,老李的左腳被砸傷,醫療費該由誰付呢,拆遷公司還是私立學校?但老孫跟拆遷公司、公司跟私立學校之間都沒有簽訂任何協議或合同,勞動關系的確認成為難題。
解析:2011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近年來出現的新的勞動關系,全面納入勞動爭議的范疇之中。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所謂“確認勞動關系爭議”包括“是否有勞動關系,什么時候存在勞動關系,與誰存在勞動關系等等”的糾紛。因此老李這種情況也在《仲裁法》適用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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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勞動爭議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這意味著圍繞“什么是用工”將產生大量爭議。派遣用工、學生兼職、個人代理、崗位外包、特殊勞動關系等都可能卷入“確認勞動關系”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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