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頻發外國人勞動糾紛 不懂勞動法屢遭敗訴
如今,來上海工作的老外越來越多,涉外勞動爭議糾紛也呈上升趨勢,“洋打工”們常常為討薪、索要經濟補償金等把雇主告上法庭,卻屢因不熟悉就業法律政策而敗訴。
他們來自異國他鄉,操多國語言,忙碌在上海各家企業……如今,來上海工作的老外越來越多,不過記者從靜安、普陀、黃浦等法院獲悉,涉外勞動爭議糾紛也呈上升趨勢,“洋打工”們常常為討薪、索要經濟補償金等把雇主告上法庭,卻屢因不熟悉就業法律政策而敗訴。
手續不全,法律難保護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聘用“洋打工”,必須先到勞動部門為他們辦理在華就業證和居留證,否則一旦產生糾紛將不受《勞動法》保護。法官介紹說,許多“洋打工”因沒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導致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和代通金等。
新加坡人榮楠就因此吃了虧。2008年3月,滬上一家酒業公司籌備開業,榮楠與公司出資人貝克簽訂《勞務合同》,約定榮楠擔任該公司市場總監,年薪100萬元。但酒業公司成立后,因有關人員疏忽,未幫榮楠辦理就業證,只是按月將工資打入其銀行賬戶,還委托滬上另一家公司為他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年后,公司要求榮楠離職,還欠付他薪金和報銷款共13萬余元。
榮楠將酒業公司告上法庭,除要求公司支付應得款項外,還要求支付代通金8.3萬元、賠償金8.3萬元。但法院只支持他拿回薪水和報銷款,對其他訴訟請求均不支持。法院認為,因公司沒有為榮楠辦理就業證,雙方僅形成勞務雇傭關系,雙方糾紛只屬于一般民事糾紛而不屬于勞動糾紛,榮楠主張的代通金、經濟補償金等都沒有法律依據。
許多和榮楠情況類似的案件當事人都說,他們之所以難在法庭上為自己維權,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不懂中國有關法律法規,最典型的就是事先未按規定辦理就業證,或者超出了時效等。
合同太模糊,維權沒依據
據悉,目前討薪“洋打工”中,處于生產一線的工程師、市場總監等高級銷售人員、中高級管理人員占多數。法官介紹,“洋打工”所討要的費用包括薪金、差旅費、福利待遇等。引起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他們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內容過于簡單,有的勞動合同甚至只有工作崗位,連薪金數額都沒有寫明。
50歲的加拿大人湯偉是一家外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他與公司口頭約定月薪3萬元人民幣。可他只領到前3個月的工資,此后只收到工資欠條而沒有拿到過錢,公司的理由是“經營困難,暫時無法發工資”。原以為憑欠條總能拿到工資,湯偉沒想到的是,公司一口拒絕兌現近40萬元工資。他申請仲裁,卻因為合同約定太模糊而未能成功維權。
另一名外企高管毛潔也有類似遭遇。她的稅后月薪為2.5萬元,但去年8月15日公司發出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通知,毛潔于一周后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此后,毛潔把原雇主告上法庭,稱她和公司簽署的聘用協議約定8月31日到期,但公司提前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經濟補償金7萬余元。她還表示,自己曾在公司加班,應得到加倍加班工資4萬余元。公司辯稱,已支付了至8月31日的經濟補償,公司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因此不存在加班。
法院認為,從被告公司發出的通知看,公司確實在合同期滿后才中止勞動關系,且勞動合同并沒有寫明毛潔的崗位屬于定時工作制,綜合公司性質和崗位來看,可以認定她屬于被批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員工,因此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就業證是維權重要憑證
“洋打工”該如何避免“水土不服”?勞動部門有關人士指出,就業證是他們維護自身勞動權益的重要憑證。除持有“外國專家證”和“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等證明的,外籍人士來滬打工都要申請辦理就業證,申請材料并不復雜。
和中國職工一樣,“洋打工”一旦與所在公司發生勞動糾紛,也必須在權益受侵害之日起的60天內申請勞動仲裁。如超過60天,仲裁可能不予受理,這種情況下即使再去法院起訴,法院也可能同樣以超過時效為由駁回。
此外,“洋打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把有關聘雇期限、崗位、報酬、保險、工作時間、解除聘雇關系條件、違約責任等權利義務都表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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