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洋打工”勞動爭議不斷增加
隨著我國經濟的蓬勃發展,越來越多的“洋打工”選擇了中國作為工作地。以上海市為例,1996年,該市按照國家原勞動部規定,在當年為5000名在滬外國人頒發了外國人就業證,而這一數據到目前已增長到約6萬之多,年增長率超過了20%.伴隨著上海“洋打工”隊伍迅速壯大,外國雇員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案件也“水漲船高”。筆者從上海市靜安區法院了解到,去年一年該院受理的涉外勞動爭議案件,已經超過了2008年及2009年兩年的總和,占同期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1.53%.據靜安區法院民一庭庭長姚崢介紹,由于這些外國勞動者通常具有高學歷或擁有一技之長,工作崗位一般薪水較高,一旦形成訴訟糾紛,大多涉及金額較大——有的甚至超過百萬,這給涉外勞動爭議糾紛的審理帶來了很多難點。
勞動者訴求多為福利報酬
案例
擁有澳大利亞國籍的朱女士,受聘于一家外國光學儀器公司,擔任該公司中國區市場及培訓經理。在2007年12月下旬,該公司向朱女士發出聘書,約定合同期為半年,前三個月每月工資為人民幣3.5萬元,后三個月每月為人民幣1萬元,朱女士最后工作至2008年4月30日。
后朱女士因勞動報酬問題與公司鬧崩,她先申請市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朱女士經濟補償金65980元。然而,公司不服裁決,起訴到法院,并稱是朱女士擅自不到公司上班而結束雙方勞動關系,表示不愿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庭上,朱女士說,她于當年4月29日向全體員工發了告別郵件,進行了工作交接。在4月30日中午,她和公司員工共進午餐并拍照留念。訴訟中,她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休假工資、返回澳大利亞的機票等費用,并賠償經濟損失等,總計人民幣16萬余元。
因朱女士與公司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只簡單地約定了崗位及工資,并沒有提及支付返回澳大利亞的費用及機票福利待遇的約定,最終法院以朱女士未提供證明公司承諾的證據為由,對其部分訴請不予支持,僅判決公司支付朱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帶薪年假折價款計人民幣6.8萬余元。
現象
據了解,在這些“洋打工”的勞動爭議案件中,主要涉及的領域是酒店服務業、餐飲行業和科技含量較高的行業等。由于外籍員工是一個特殊群體,他們不能享受中國員工的社會保險待遇,但有較好的企業福利待遇,包括房貼、交通補貼、醫療補貼、子女教育補貼等各類獎金,由于這些福利一般都高于法定標準,給付屬于企業行為,基本都由雙方協商約定,因此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就顯得尤為重要。
靜安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姚崢介紹說,由于享受的福利不同,通常企業與中國員工和外籍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有差別,而導致糾紛多的一個直接原因就是“洋打工”與企業簽訂合同內容過于簡單,有些“洋打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只有薪金數額,對于其他福利則沒有明確約定。但是,卻有些外籍員工在不了解中國國情的情況下,不僅要求享受合同條款約定的福利待遇,還要享受合同條款中未進行約定的福利。一旦協商不成,雙方就很容易“擦槍走火”發生爭議。
矛盾大爭議調解難
案例
英國人米歇爾是一家商務咨詢公司的培訓經理,2008年3月公司為米歇爾辦理了外國人就業證,每月除了勞動合同上約定的36000元工資外,還另有3500元補貼,根據以往的工資單記錄,米歇兒的月固定收入近400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法定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去年年初,米歇兒與公司對簿公堂,在談到經濟補償金問題時,米歇兒與公司發生了很大的分歧。公司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完全可以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來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米歇兒則認為自己一個月的工資就已經近40000元了,補償金只給這么點似乎不太合理,由于巨大的認知差異,調解完全無法發揮作用。
現象
筆者發現,很多經常審理涉外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官表示,此類案件很難進行調解,最終多以判決結案,其原因是由于企業愿意支付的薪酬與外籍員工要求的距離太大。
之所以會形成如此之大的心理價位反差,還要從現有新法的規定說起。在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第八十七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其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個標準看似合理,但在許多外籍員工眼里,遭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索要經濟補償時,該標準成了阻礙他們成功維權的最大“絆腳石”。以2009年度為例,上海的月平均工資為3565.75元,三倍的補償金額為10697.25元,也就是說,企業完全可以按照這個標準來支付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而且不違法,這與那些外籍員工動輒數萬,甚至十幾萬、幾十萬的月薪比起來顯得實在微不足道,這就直接導致了爭議難以調解。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有許多案件已有判決結果,但外籍員工仍有可能因為不滿判決而繼續上訴。
贏了官司丟了職位
案例
意大利人戴維德是一家餐飲公司行政總廚,月薪為15000元,雙方簽訂了自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的勞動合同。然而,僅工作了半年,餐飲公司卻突然通知戴維德自6月1日起停止工作,理由是戴維德在工作期間,同時還是另一家餐飲企業的合伙人,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戴維德為此先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法院提起訴請,要求恢復雙方的勞動關系。雖然法院最終判決餐飲公司的解除行為違法,但由于考慮到公司因經營發生困難,戴維德所工作的餐廳已經停業,雙方間的勞動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因此,法院只能判決餐飲公司向戴維德支付合同解除的經濟補償金10698元,一個月的工資50000元及一個月的代通金15000元。
現象
在涉外勞動爭議案件中,由于外籍員工所能獲得的經濟補償與其原收入相差懸殊,因此大多數情況下,外籍員工的訴請都是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恢復原收入、原崗位。
然而,另一種與之相對的情況卻是,外籍員工所擔任的職務較高,崗位具有單一性,一旦該崗位被撤并,或是因企業經營管理不善、停業整頓等,單位以合同訂立時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且協商未果而主張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的主張就很難得到滿足,法院也很難強制執行。即使是在判決認定企業確屬違法解除的情況下,外籍員工贏了官司,也常常是無奈地接受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金的結局,而此時又會回到補償金額與心理價位相差甚遠的困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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