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人要求會勞動公司,為何法院不支持
2011-02-2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2010年4月,接受派遣的用工單位電子公司稱派遣工小張工作表現不好,將其退回勞務公司。小張不服,認為是電子公司效益不好才將自己退回。最終三方的爭議被訴至楊浦法院,日前楊浦法院作出判決,未支持小張要求回電子公司工作的訴訟請求。
被電子公司退回勞務公司后,小張堅持公司并未拿出自己工作表現不好的證據,真正的原因是經濟不景氣,公司讓自己做了替罪羊。于是雖然沒有具體工作安排,小張仍舊天天打卡到電子公司報到。其間勞務公司通知他回公司協商,并為其另外安排了工作。小張認為該公司提供的工作崗位離自己家太遠,一口回絕,稱電子公司無權將自己無理由退回,要求在該公司繼續工作。之后勞務公司多次打電話及寄信給小張,要求其回公司報到,小張均未響應。在發放小張一個月工資后,勞務公司告知小張,由于他未按公司安排提供勞動,屬曠工。
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仲裁未獲支持后,小張一紙訴狀將電子公司和勞務公司作為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回電子公司工作。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小張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僅明確具體崗位,未明確勞動者被派遣的具體用工單位及每月應得的工資數額。法院認為,用工單位將派遣員工“無理由”
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尚不足構成對派遣員工勞動權益的損害。派遣員工遭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應另行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為其安排崗位。在未能為派遣員工安排新工作崗位之前,勞務派遣單位應按照所在城市最低工資的標準支付派遣員工工資。勞務派遣單位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落實了合理的新崗位,派遣員工應當至新崗位工作,否則視為放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現勞務公司已經履行了自己作為用人單位的全部責任,而小張仍然不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小張的訴請無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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