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三年來和《勞動合同法》的磨合
新的《勞動合同法》轉眼間已差不多實行了快3年了,這部新法對舊法存在的一些漏洞進行了彌補,不過任何法律條文都是事后法,不可能盡顯神通。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大家在使用過程中有什么問題吧。
問:《勞動合同法》已經執行了快3年了,從2008年至今我們已經與單位連續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加上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共有9年了。2008年后的第二次合同于2010年7月31日到期,但單位說合同終止了,既不給我們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更不給我們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人力資源部通知我們去領終止合同的補償,我們覺得他們無視法律規定,去辦了手續又不甘心,單位根本不想用我們了,再堅持下去又沒有什么意思了,請問在其它方面可以要求單位承擔什么責任?
答:1、你們屬于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秳趧雍贤ā返谑臈l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協商。雖然是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對于合同的內容雙方是可以協商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18條的規定執行。
3、如果既不協商又不簽訂則按違法終止處理!秳趧雍贤ā返诎耸邨l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問:我單位下屬項目幾位員工,公司多次通知故意不來簽訂勞動合同,他們手上的工作又不是馬上能終止,我們應當怎么辦?
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以上規定看出事實勞動關系的后果主要在用人單位,如果這種情況持續下去,單位風險很大,所以必須果斷終止,另一方面要保留好相關職工故意不簽勞動合同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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