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樓秀”能被抑制下來嗎?
當前,勞資糾紛日益成為一個影響和諧穩定大局的社會矛盾。由于工人的權利被資方肆無忌憚地侵犯,同時,政府和工會對于工人的司法幫助又相對落后,這便使得社會上的極端維權現象層出不窮。為此,盡快暢通工人維權途徑,緩和勞資矛盾,越來越成為各級政府和司法機關不得不面對的緊要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加強了對用人單位的規范和管理。單單從立法層面來講,最高法院此次所做出的各項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無疑具有積極意義。至少,它為工人們的維權行為在法律條文上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有了這些司法解釋,工人們的維權現狀就能夠得到顯著改善了嗎?
從近年來爆發出的一些維權案例可以得出,現在的不少勞資糾紛之所以演變為無法挽回的激進事件,其中最為關鍵的原因,倒還真不是制度缺失的問題。相反,在很多時候,恰恰是在制度健全的情況下,因為資方的置若罔聞,勞動部門的視而不見,司法機關的若即若離,導致勞動者投訴無門,無可奈何之下,走上另類極端的對抗之路。
比如,這些年,在各大城市頻頻出現的農民工為討要工錢而上演的“跳樓秀”,難道是因為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而令這些無助的人們找不到法院的大門嗎?還有去年鬧得沸沸揚揚的“開胸驗肺”事件,今年引起軒然大波的法官維權事件,這些,難道都也是因為沒有相應的法律條文來管而給逼出來的嗎?事實上,將任何問題都歸結于立法和制度建設的滯后,正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官僚主義意識。
筆者認為,在現有的制度體系和法律框架之下,如果我們的勞動部門和司法機關能夠把所有的制度和法律都用好,用足,那么,我們所面臨的勞資矛盾肯定會大大減少。可見,在當前形勢之下,相比于制度建設和司法解釋,如何改善軟弱、蒼白的司法執行力或許更是一個需要引起相關部門重視的問題。試想一下,如果我們的勞動部門和司法機關不去主動、積極地為勞動者維權,依舊還是迫于種種利益糾葛和政治需要不敢去堅決、徹底地與違法違規行為作斗爭,那么,我們制定出來的法律條文,無論它在理論上有多完美,其在實踐中的作用無形之中也是會大打折扣的。
提高勞動維權中的司法執行力,是一個長期、系統的工程,但是,當務之急,有兩點舉措是必須盡快落實的。一是要想辦法割掉勞動仲裁部門和司法機關與資方及地方保護勢力之間的利益紐帶,盡可能地保持執法過程的獨立性,使各項法律法規重新回到為社會主持公平正義的常識上來。二是要推出有效的監管問責措施,給勞動仲裁部門和司法機關施加民意和紀律上的壓力,讓它們能夠自覺、負責地辦好每一個案件,切切實實地把幫勞動者討還公道視為自己義不容辭的責任來擔當。
司法解釋說,對于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案件,勞動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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