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例艾滋就業歧視案在安慶開庭
“艾滋就業歧視第一案”開庭
公務員體檢標準成庭審焦點,沒有當庭宣判
昨天上午,我國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業歧視訴訟案在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就在法庭上唇槍舌戰的同時,反歧視公益機構北京益仁平中心還向人保部和衛生部分別致信,建議修改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中的艾滋病歧視規定,保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業權。據了解,當天的庭審主要圍繞兩個焦點展開,一是教師招考是否應用公務員體檢的標準?二是,目前我國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是否合法?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追加人社局為第二被告
開庭時間定在9點,由于這是我國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業歧視訴訟案,吸引了全國數十家媒體前來。由于該案涉及個人隱私,法庭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媒體記者都沒能進入法庭進行旁聽,而不幸染上艾滋病毒的小吳沒有出庭。整個庭審持續近3個小時,中間有一次休庭。上午11點50分庭審結束,原告的兩位代理律師鄭繼能和李方平在法庭外接受記者采訪。
據了解,在開庭前一個月,原告小吳向法院申請追加了安慶市人社局作為第二被告。原告代理律師安徽江淮律師事務所律師鄭繼能說,之所以追加人社局作為被告,他們認為此次招聘工作是人社局和教育局共同組織的,教育局是用人單位,人社局是進人的審批機關。
3小時激辯兩大焦點問題
據了解,在3個小時的庭審中,原被告雙方主要圍繞“教師招考是否適用公務員體檢的標準”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是否合法”兩個焦點問題進行激烈辯論。
第一焦點:教師是否適用公務員體檢標準?
原告小吳的代理律師之一北京瑞風律師事務所李方平,曾代理“天津乙肝歧視第一案”及“中國基因歧視第一案”等反歧視訴訟案。他說,庭審中的第一個焦點問題是教師是否適用公務員體檢標準?
李律師說,小吳考的是教師不是公務員,教師招聘按照公務員體檢標準拒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不合法的。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平等就業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業權。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應受到歧視。此外,《就業促進法》還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
李律師認為,被告安慶市教育局和安慶市人社局在沒有被授權的情況下,采用招錄公務員的體檢標準招錄教師,沒有法律依據,是一種自我授權,否則的話,它為什么沒有適用警察的體檢,或者軍人的體檢,或者說國企職工的,這樣的授權行為存在一種任意性。
李律師說,對方答辯時指出,事業單位招錄人員體檢標準目前還沒有出臺,他們這樣做沒有一個禁止性規范,但原告認為行政機關作為具體行政行為,應該有授權性規范,“就是授了權我才能做”。
第二焦點: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是否合法?
該案爭論的第二個焦點是,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是否合法?
對此問題被告表示,他們執行的是安慶市政府下發的文件,招錄教師時也向社會公告了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
原告代理律師鄭繼能說:公務員的體檢標準本身就違背了上位法,如果紅頭文件和法律相抵觸,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必須執行法律,另外行政公告內容違法,就沒有法律效力。
據了解,該案中原告提出了兩個訴訟請求,一個是要求確認被告不錄用他,是違法的,第二個是要求被告作出錄用他的具體行政行為。
向人保部和衛生部寄建議信
就在庭審期間,一直對小吳提供幫助的反歧視公益機構北京益仁平中心,還向人保部和衛生部分別致信,建議修改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中的艾滋病歧視規定,保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業權。
原告代理律師李方平認為,這個訴訟對新頒布的就業促進法的權威性是一個莫大的挑戰,因為這個法規通過的重要的一條,就是用人單位不得歧視病菌攜帶者,只有明文的法律規定,行政法規,或者衛生部專門的規定,認為它會導致傳染病擴散的除外,但是對于教師這個職業,衛生部或者行政法規沒有做出禁止性的規定,這個案件具有非常高的標桿性意義。
知名艾滋病防治機構“北京愛知行研究所”相關負責人江天勇表示,公務員招聘如果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將會產生負面的示范效應,對公眾產生不利影響。“一方面,有可能使得公眾對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產生更多的歧視和恐懼,同時也非常可能使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更加隱蔽化,增加整個社會的艾滋病預防工作的難度,不利于艾滋病防控工作的正常開展。”江天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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