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節日干活想拿3倍工資 不是勞動關系不能享受
10月13日下午,家住市區世通華庭的周女士與她家的保姆結束了雙方的雇傭關系。事情的起因是保姆在國慶前提出節日里干活要拿3倍的加班工資,周女士沒有答應。
周女士說,這位劉姓保姆是她年初通過中介公司找來的。當時雙方說好,保姆的工作除了接送小孩上下學外,還要負責打掃衛生、煮飯等,工資每月1600元,一個月休息3天。至于其他條件一概沒有涉及,也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這個保姆平時工作還算勤快,她和家人都比較滿意。誰知,在國慶節前,保姆向周女士提出,按照國家規定,國慶長假期間她是應該休息的,如果不休息,周女士就得支付她加班工資,而且應是平時工資的3倍。對于保姆提出來的這一要求,周女士沒答應,這樣一來雙方的關系就變尷尬了。
現在雖然國慶節已經過去,雙方也解除了雇傭關系,但周女士還是很想知道,保姆的要求是否合理,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她是否應給保姆放假或支付加班工資。
那么,在國家法定假期雇主到底該不該給保姆放假呢?如果不放假,要不要支付給保姆加班工資?今日上午,記者就此問題咨詢了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的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鄭女士說,保姆有權享受法定假期,這是她們的權益,但如果保姆在法定假日繼續工作的話,是沒有權利要求雇主支付3倍工資的,因為這沒有法律依據。鄭女士說,保姆與雇主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只是雇傭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部《關于執行勞動法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我國勞動法所涉及的勞動關系主體有:國內的多種類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與之訂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在雇傭關系中,合同雙方的簽約主體一般為自然人,還有不屬勞動法調整范圍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所招用的勞工等。簡單地說,就是如果是一個人雇你為他辦事,就是雇傭關系;如果你受雇于一個企業,那不是雇傭關系,而是勞動關系。
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3倍工資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但保姆不適用于該法,因為個人雇傭家庭保姆從事家務勞動,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相關條件。因此周女士可以拒絕保姆提出的要求。
那么,保姆應該通過什么途徑來主張自己的休息權呢?鄭女士認為,一般情況下,保姆應先跟家政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再由家政公司派遣到雇主家,這樣保姆跟家政公司之間就屬于勞動關系,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但保姆在跟家政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注明休息權等條款,并應事先讓雇主知道并接受,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權利,并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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