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傷傷殘補償不能少
年近六旬的何旭,因工受傷后,雖說單位支付了醫療費用,并按月開了工資,可是卻沒有給付傷殘補償。單位到底該不該支付這筆錢?何旭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討個說法。
1994年,何旭開始到公司工作。兩年后,1996年7月25日,何旭與公司簽訂了自1996年7月1日開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架子工。2006年7月13日下午4點多,何旭在工地干活時,不慎從架子上墜落地面,當即被公司送往醫院搶救。2006年7月19日,齊齊哈爾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何旭為工傷。工傷發生后,公司支付了何旭兩次住院的治療和護理等費用,并按照每月782元給他發放工資,直到何旭2009年3月退休。
2009年9月25日,何旭自己交納了260元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九級。于是,何旭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向公司要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勞動能力鑒定費。
可公司表示,對于何旭提出的“一次性補償”一事公司毫不知情。公司說,何旭是公司的正式職工,受傷后公司給予了極大照顧,承擔了住院費、護理費等費用,工資也一直照發,直至退休。從另一方面講,何旭在工作中未系安全帶,違反了操作規程,造成工傷其自身也有責任。而且,何旭從傷殘鑒定到申請仲裁間隔也就3個月,期間何旭本人根本未到公司提過補償問題。
對于公司的不知情,何旭的解釋是,已經將鑒定證明交給公司了,公司遲遲不給答復,自己去了公司幾趟也找不到人,這才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何旭是公司職工,在公司工地受傷,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之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九級,公司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給予何旭九級傷殘待遇。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公司支付給何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686.40元,報銷工傷傷殘鑒定費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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