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維國: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立法更可行
據我所知,勞動者能證明自己加班的證據主要有,一是加班申請,二是工資單(卡),三是考勤卡,四是工資表。這四個證據,只有工資單(卡)在勞動者手中,但工資單(卡)上并沒有加班記錄,所以也就不能證明是否加班。而加班申請、考勤卡和工資表都由企業完全掌控。如果企業實行加班申請制度,就不會存在加班費問題,否則,也不會執行這一制度,因為勞動者可以在寫加班申請時復印留存一份,企業不支付加班費即可憑此舉證。考勤卡和工資表雖然有加班記錄,但許多企業都“未雨綢繆”,一式兩份,一份是原始件,一份是沒有加班記錄的“備用件”,以“防患于未然”,所以,勞動者也難以憑此舉證。
顯然,員工追索加班費需自己舉證的法律規定,在實際執行中極有可能使勞動者遭遇無證可舉的尷尬境地,因為企業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勞動者加了班,至于用人單位藏匿加班證據更是難以舉證證明,使本來就難以追討的加班費更難討要。
其實,上述四種情況多只在正規的企業才具備,對于廣大農民工工作的多數企業來說,雖然每天工作遠超8小時,但工資執行基本上都是多勞多得,既不存在加班申請,員工上班也不打卡,有些企業甚至連工資單(卡)也沒有,每月只發生活費,余下年底結算。所以,如果讓農民工自己舉證追討加班費顯然不太現實,每月工資能足額拿到手已經是非常好的“待遇”了。
撇開舉證難以及打官司耗費的精力、財力不說,現實中,勞動者的生存權相對于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總是處于弱勢地位,這就在多數情況下決定了勞動者不敢向企業追索加班費,除非不想干了。立法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現實是立法的基礎,如果不對企業用工、財務管理等企業經營行為予以規范,“員工追索加班費需自己舉證”就難以發揮法律效應。
所以,筆者認為,在完善加班費立法的同時,立法者也應在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上進一步完善立法,盡管也面臨執行難問題,但后者在保護勞動者權益上顯然更具操作性、也更“實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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