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惡意欠薪行為應規定可以自訴
2010-09-0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提出,草案規定對惡意欠薪犯罪只能提起公訴,建議應公訴與自訴相結合。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擬增加規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認為,對惡意欠薪行為通過一定程序,確保勞動者拿到勞動報酬,刑法修改的目的就達到了。所以要規定一個特殊前置的措施,草案的設計是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報酬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不太符合司法流程。因為案件是由公安機關經過偵查立案,然后案子到檢察院,檢察院要審查起訴。如果在起訴前支付勞動者報酬,就不追究刑事責任了,與現在司法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和考核有一定沖突,前面的工作算對還是算錯?
喬傳秀委員建議,將草案中“提起公訴前”修改為“開庭審理前”。因為,將惡意欠薪規定為犯罪的重要目的是為了預防犯罪,該刑法條款的設計應盡量為當事人履行欠薪義務留出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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