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要求銀保專管員必須簽勞動合同
2010-09-0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中國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保專管員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確了保險公司的責任,不能再以銷售人員是“臨時工”或者非保險公司員工推卸誤導責任,有利于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據了解,保監會在通知中明確,自2010年8月16日起,保險公司新招聘銀保專管員,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與銀保專管員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采取委托代理合同方式管理銀保專管員的公司應抓緊整改,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在崗銀保專管員的勞動合同簽訂工作。
業內人士分析,早在2006年6月,保監會、銀監會就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規定銀保專管員應由保險公司正式員工擔任。文件發布后,大部分公司按照文件要求逐步理順了與銀保專管員的法律關系,由公司正式員工擔任銀保專管員;但是,保監會在調查中發現部分地區仍有少數公司未按文件要求采取相應措施,存在誤導投保人現象。
昨天下午,記者走訪了南開區鞍山西道和白堤路附近多家銀行發現,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多家銀行均有銀保產品銷售;但銷售人員的工作關系各有不同,有的是保險公司員工,有的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還有的是銀行員工。
本報消費維權熱線近期曾接到多位消費者投訴,反映在銀行存款時被誤導購買了保險產品,受誤導者多是中老年消費者。記者調查后發現,各保險公司都將責任推到銷售者個人身上,表示他們不是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只是“臨時工”或“兼職人員”。
天津商業大學法學教授吳春雷表示,保險公司須與銀保專管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有利于理順銀保銷售責任體系;保險公司不能再以銷售人員是“臨時工”或者非保險公司員工推卸誤導責任,從根本上維護投保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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