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欲打破勞資困局 專家稱或將立法確定工資共決制
7月23日傍晚,最后一批工人走出廣州歐姆龍汽車電子有限公司廠區,登上往宿舍的大巴,只剩幾個光膀的工人在廠區球場中追逐著籃球。
這里很平靜,兩天前卻非如此。7月21日, 歐姆龍超過一半的員工停工要求加薪。“當時,他們廠來了很多警車,市里、區里的不少領導也來了。”鄰廠的一位保安告訴本報記者。
在歐姆龍停工事件的同一天,中止兩年多的《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的草案,被提交到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歐廣源在一次會議中表示,在全國范圍內,廣東省是第一個醞釀明確規定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和爭議協調機制。
“政策制定者希望以地方法例的形式落實工資共決制,將頻發的勞資爭議引入良性軌道。”曾參與《條例》第一稿制訂的肖勝方律師如是說。
非“談”不可
作為廣州市總工會工資集體協商的顧問之一,肖勝方2006年起經常參與勞資談判。
但由于資方的天然優勢,使得談判很難進行。肖勝方舉例,兩年前廣州一家企業的工會主席給資方發了談判邀約,至今資方還不理睬。
這尷尬的一切,可能會因《條例》而改變。
“《條例》二稿增加的內容可以看作是迫使資方坐下來談的制度保障,是工資集體協商制在程序上的完善。”肖勝方說。
與一稿相比,《條例》二稿最大特點在于系統性地增加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和“爭議的協調與處理”兩大章內容,條文也從征求意見稿的48條擴大到83條。
修改后的《條例》還規定,1/5以上職工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即可在企業工會或地方總工會指導下,以民主推選代表方式進行協商,而企業收到工資集體協商意向書后,十五日內必須予以答復。
“《條例》更具有可操作性,一些重要的問題也沒有回避,整體上往前推進了一步。” 曾參與處理南海本田事件的著名勞動關系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常凱評價道。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早已不是新鮮事物,《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很多省也有出臺,這次廣東省《條例》二稿卻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廣東省首吃‘螃蟹’,對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和爭議協調處理機制從程序到處理等各方面,都進行了細化的規定。”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一位負責人分析道。
勞動者說“不”
在《條例》二稿被披露前,誰也沒想到它會成為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關鍵一步。
早在2008年7月,廣東省人大發布《條例》的征求意見稿,但隨后就擱置了下來。
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王波介紹, 2008年出于應對金融危機的需要,人大常委會根據各方意見暫時中止了《條例》的審議。直到今年,才將其補充列入立法計劃。
在《條例》二稿中大幅加入工資集體協商的細化內容,直接壓力顯然來自近來突出的勞資糾紛。
在招商引資競爭白熱化的年代,地方政府最關心能否給投資方提供滿意的服務,而非勞工權益。但最近富士康“連跳”等事件引起人們反思。
“勞動者開始說‘不’了。” 廣州市總工會法律工作部部長張瑞洲指出。
這一方面因為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在增強,特別是《勞動合同法》頒布以后,在媒體引起了各種討論,讓勞動者更為關心自己的權益。另一方面,一些企業一直有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特別是金融危機后,很多員工被辭退,他們被迫向企業追索欠賬,糾紛增多。
歐廣源在7月21日亦指出,“現在廣東部分企業在勞資用工方面存在不少問題,特別是部分外資企業對員工人文關懷不足、工資待遇偏低、加班過于頻繁。”
據勞動部門統計,廣東省停工事件集中在汽車配件、電子等勞動密集型產業,90%以上的勞資沖突中工人們的訴求主要集中在改善工資待遇上。
為此,專家指出勞資沖突的原因之一,是“工資共決”制發揮的作用不理想。“很多勞資沖突本身只是工資問題,如果協商機制能夠真正發揮作用,就不會發生沖突了。”常凱對本報表示。
在全國總工會顧問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益英看來,原來的法律都只是對“工資公決”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留下了很大的法律障礙:“法律沒有規定企業有參與談判的義務,導致在企業拒絕談判以后,工會也毫無辦法。”
而常凱認為,“工資共決”只有概念框架而無法落到實處的另一原因是:“地方工會很少站在工人一邊代表工人去談判。”
工會不只“滅火”
雖然前景可期,但是這份尚未正式通過的《條例》草案,還是引發了不少的爭議。
比如,《條例》 “工資集體協商期間,職工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過激方式要求企業調整工資”的規定就引發爭議。
不久前,搜狐網公開發表評論認為,要“警惕以規范集體協商的名義立法禁止停工行為”。“停工這種方式其實被禁止。”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唐鈞對媒體表示。
但在常凱看來,這是把勞資雙方拉到談判桌上的積極規定。“對于雇主,這個規定是壓力,如果他們不接受談判,工人就有可能停工,他們就必須權衡。對于工人,也有限制,不能隨意停工,必須先要提出談判。”
更大的問題可能是工會本身。作為《條例》所規定的主要的談判主體,基層工會的情況并不樂觀。
7月初,廣東省總工會主席鄧維龍在公開講話中表示:“現在的企業工會和工會主席,很少是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基本上是企業老板內定。一旦出現勞資糾紛,工會就成了企業老板的代言人,根本不會站在職工的利益角度說話。代表職工利益的工會,多數已是形同虛設!”
正是這樣,勞資糾紛中,工會往往是“滅火者”。“現在很多工會就只會‘躲貓貓’,做‘和事佬’,做一個調停者的角色。”肖勝方強調。
有人注意到,《條例》二稿中,依然保留了“雙方無法進行協商,或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或者達成一致意見不履行的,地方總工會應當及時介入,指導協調”的提法。
“協調是勞動部門的職能,工會怎么能代替他們去協調呢?這個是需要慎重考慮的。”常凱對此表示擔憂,“《條例》給了工會很多的權力,但是工會能不能履行,也是個問題。如果工會不去做,那怎么辦?要真正解決問題,還需要工會的配套改革。”
下一篇:榆陽區從業人員勞動報酬穩步增長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