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因致員工待崗應作合理補償
部門撤銷被待崗
“我所在的部門被撤銷,公司告知我處于待崗狀態,只發相當于北京市最低生活標準的幾百元的待崗工資,但一直都不提跟我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在這種情況下,我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補償金嗎?”讀者陳女士日前來電咨詢,“如果公司支付補償金的話,我看補償標準是過去12個月實發工資的平均數。但我近幾個月發的是待崗工資,只有幾百元,遠低于我正常應發的工資,在計算時會把這幾個月的待崗工資也算進去進行平均嗎?”
同時,她也提到了住房公積金的困擾。“單位沒有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部分月份甚至沒有繳納,針對這種情況,我是否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有沒有什么可以依據的法規?”
就陳女士的上述疑問,記者采訪了北京世紀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專業律師程久余。
單位首先應同勞動者協商變更工作崗位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首先應該雙方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如果該員工的部門被撤銷,部門工作也被取消,可以與公司友好平等協商變更工作崗位。無法平等協商工作崗位,導致勞動合同無需履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而公司直接告知員工待崗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久余律師告訴記者。
他指出,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同時,《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案中,在用人單位待崗屬于合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在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應該支付全額工資,如果該員工所在的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員工應該進行催要。在催要未果的情況下,可以定性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程久余律師特別提醒,在實務中,仲裁員和法官裁量尺度也有不同,所以該員工辭職追索經濟補償金有一定法律風險。
他建議陳女士,可以采取以下幾種辦法維護權益:首先,可以與單位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同意,可以要求單位出具待崗書面通知。陳女士可以持待崗通知到勞動仲裁機構要求撤銷待崗通知。如果單位拒不出具待崗通知,陳女士可以繼續要求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繼續上班,如果單位阻撓其上班,陳女士可以報警,然后起訴單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補償金支付分兩種情況
“計算員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變化是《勞動合同法》生效后的一個特點。本案中,從合理性和法律解釋應對勞動者有利的角度來看,其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應該分兩種情況來分析。”程律師說。
“如果該員工是2008年1月1日以后入職,那么可以按照其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應得工資計算平均數作為經濟補償金的基數。如果該員工是2008年1月1日以前入職,2008年以后的補償金按照上面所述計算,以前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按照當時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計算,即應該按照其正常提供勞動的實得工資計算。”
員工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
程律師告訴本報記者,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納住房公積金或沒有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此類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而且員工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
如員工向用人單位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拒絕接受員工的主張,員工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向北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執法部門進行投訴來救濟自己的權利:登錄北京住房公積金網http://www.bjgjj.gov.cn,將投訴內容放在網站首頁的投訴信箱;到單位住房公積金的開戶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直接向住房公積金歸集執法部門進行投訴。
“投訴需提供投訴信、勞動關系證明、工資收入證明等材料。”程律師強調。
目前調整住房公積金的依據主要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如用人單位不繳納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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