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種不同員工互毆非屬工傷
將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認定為工傷,對于該條款如何理解,其判斷標準的核心在于傷害是否屬于履行工作職責所引發(fā),暴力等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應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非僅僅具有關聯(lián)性。工作期間打架斗毆致傷,算工傷嗎?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案情經(jīng)過
小琪與小曲為某建筑公司職工,小琪從事傳送沙漿工作,小連從事攪拌沙漿工作。2011年5月,小琪在工地工作時因配合問題與小連產(chǎn)生爭執(zhí),雙方扭打在一起,小琪左手食指最后被小連咬掉一節(jié)。2011年11月,小琪向南通市人社局申請工傷,同年12月南通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小琪受傷不屬于工傷。小琪不服,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南通市人民政府維持了南通市人社局作出的決定。小琪仍不服,向崇川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南通市人社局的決定。
審理意見
崇川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對于該條款如何理解,其判斷標準的核心在于傷害是否屬于履行工作職責所引發(fā),暴力等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應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非僅僅具有關聯(lián)性。本案中,小琪從事的工作為傳送沙漿,小連的工作為攪拌沙漿,在工作中雙方?jīng)]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因工作配合問題產(chǎn)生矛盾,進而發(fā)生爭執(zhí)、打斗,雖然與工作關聯(lián),但原因并非履行工作職責,小琪遭受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法定條件,因此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據(jù)此。法院駁回了小琪的訴訟請求。
法律快車知識拓展: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說明。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jīng)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jīng)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xié)議或者規(guī)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jīng)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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