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有活相互介紹,算不算承包行為呢?
2011-03-1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民工的工作大多是靠手上接到活的老鄉介紹的,那么介紹活干的那個老鄉是否具備承包商的資格呢?通過下面這個案例,我們來認識一下其中的關系吧。2008年6月27日,楊某邀約老鄉王某,一起到東西湖周某家改建房屋,施工過程中因“過河”(搭在墻和窗戶之間的水泥板塊)斷裂,王某從三樓摔下致二級傷殘。“過河”是章某私自建造并銷售的。
經鑒定事故系“過河”質量有問題,加上安裝錯誤引起。同年9月,王某向東西湖區法院起訴,向周某、楊某等人索賠30余萬元。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楊某負主要賠償責任,周某承擔連帶責任,共同賠償原告60%的損失,即賠20余萬元;章某負次要賠償責任;王某自己安裝的“過河”,對其人身損害也負一定責任。
判決后,楊某認為有懸疑,又向東西湖區檢察院提出申訴。該院民事行政檢察科經審查后認為,楊某并非雇主,承擔主要責任沒有法律依據。該院依法提請抗訴,武漢市檢察院采納了該院的意見,并向武漢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
去年5月,武漢中院裁定該案再審。法院再審后認為周某由于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與楊某之間系發包、承包關系,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周某應該認定為雇主。但楊某作為現場施工的指揮者,對事故負有一定責任,遂判決其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賠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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