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扣押員工檔案怎么辦
核心內容: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的,勞動者有什么救濟措施?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案情介紹:
程生因違紀,1992年被港口集團開除,1995年刑滿釋放。港口集團因工作疏忽和特殊原因一直未能將程某的檔案轉出,直至2008年9月,程生才要求港口集團轉移其人事檔案。當月22日,港口集團才找到并將程生的人事檔案轉移至街道辦事處。2009年4月26日,程生以港口集團為被訴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港口集團賠償1995年1月至2008年9月的失業損失費39萬元,失業保險金損失8964元,補辦此期間的社會保險。港口集團認為程生未主動與單位聯系,單位不知其下落,故將檔案留在單位比較穩妥。請依法分析本案。
法律解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因此,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有關書面證明的行為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則除了承擔“公法責任”,繼續出具有關證明外,還應當基于損害賠償的原理和規制,對勞動者承擔“私法責任”。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后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本案港口集團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給予適當補償。
在本案中,因為港口集團的過錯,未將程生檔案及時轉出。導致程生在就業、辦理社會保險等方面均受到不利影響,港口集團應賠償程生相應的損失。補繳社保、失業保險金的請求可以支持,但失業損失費的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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