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典民事案例精選之勞動爭議
2003年10月某建材廠廠長找到本人,委托我代理一起勞動爭議仲裁糾紛。
案件起因是建材廠拖欠工人工資,工人要求支付工資24905.29元,要求支付賠償金6226.32元。
在決定是否代理這案子時,我內(nèi)心充滿了矛盾,我了解自己的性格,憑我閱卷之后對案件的認識,我深知一旦自己接手這案子,以我的脾氣一定會讓那些工人輸?shù)煤軕K。禁不住建材廠廠長許諾的6000元高額代理費(按收費標準是1800元)的誘惑,我答應代理這案子。
對方代理人的一個失誤,給了我莫大的幫助,使得我做起這案子來得心應手。對方在申訴書的申訴人一欄填寫著“付某、孫某某、王某某等12人”,但在最后申訴簽名時卻只有付某、王某某兩個人,因此,開庭時我沒有遵循俗套狡辯彼此之間沒有勞動關(guān)系,而是直接承認了雙方之間的勞動關(guān)系,對拖欠職工工資的事情也坦然承認,但同時指出,盡管對方的申訴書一開始寫著申訴人有“付某、孫某某、王某某等12人”,但最后簽名、捺印的只有付某、王某某兩個人,因此,實際行使申訴權(quán)的只有付某、王某某兩個人,其他10個人沒有行使申訴權(quán)。在仲裁員詢問是否接受調(diào)解時,我擺出非常高的姿態(tài)表示愿意盡力配合仲裁員工作,盡量做委托人的思想工作,同時也希望對方能適當讓步。
幾次調(diào)解不成,已經(jīng)到了2003年年底,這時,我非常失落地告訴仲裁員,建材廠廠長翻悔了,不同意調(diào)解了,請求仲裁庭以仲裁形式結(jié)案。
對方見調(diào)解不成,就于2004年1月2日又向仲裁委員會提了一個仲裁申請,這次,對方在申訴書的申訴人一欄填寫著“胡某某、徐某某等十人”,最后,由胡某某、徐某某兩人在申訴書上簽名捺印,其他人的簽名捺印名單附后。
梅開二度我已沒有了第一次的耐心,這一次我們的答辯理由非常簡單,只有一點,就是對方已經(jīng)超過了“六十日”的申訴期間,簡單論證了這“六十日”是除斥期間不中斷不延長的法理,并建議將兩個仲裁申請合并調(diào)解。
最后結(jié)果,在“胡某某、徐某某等十人”撤回仲裁申請的前提下,建材廠與“付某、王某某”達成協(xié)議,建材廠分三次支付給“付某、王某某”8000元,付某、王某某兩人與胡某某、徐某某等十人達成協(xié)議,共同分享這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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