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加班工資的計算
2017-09-2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wǎng)
處于試用期的員工要是被單位安排加班的話,那么此時的加班工資該如何計算呢?相信這是很多正處于試用期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其實對于試用期的加班工資,我國法律是有所規(guī)定的。下面,請跟小編一起了解有關內容。
我國《勞動法》第44條明確規(guī)定,職工正常工作外的加班,用人單位應按規(guī)定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并沒有職工試用期內的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的規(guī)定。按《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1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以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基數(shù),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時間補休;未能補休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支付;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
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未約定勞動者工資標準的,以勞動者本人上一個月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發(fā)工資總額作為支付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計算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勞動者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
因此,勞動者所在的公司領導以在試用期內為由,不給勞動者發(fā)放加班工資,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可向當?shù)貏趧雍蜕鐣U喜块T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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