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可以限制終生嗎?
對于一些掌握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離職時公司可以和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禁止離職員工在與本公司有類似事務或者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從事相關業務。但是競業禁止也有時間限制,不能約束離職員工終生。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一般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的競業禁止時間不得超過2年。超過2年的,超過的部分自動失效。因此,勞動者不必擔心與用人單位終止合同后,不能再進入同一行業工作。
知識鏈接:
一、可以約定用人單位為競業禁止條款支付補償金嗎?
可以。競業禁止條款對勞動者的就業自由進行了限制,勞動者因此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所以,用人單位必須對此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約定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如果用人單位停止支付補償金,則競業禁止條款對勞動者的約束也隨之終止。
二、競業限制期與提前通知期可以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嗎?
競業限制期是指競業禁止的時間,而提前通知期是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應當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同時約定競業限制期和提前通知期。例如,若勞動合同中規定,勞動者解除合同離開公司,必須提前6個月通知公司,公司將采取調離其原崗位另行安排工作的防泄密措施,則合同中就不能再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即勞動合同就不得規定勞動者因任何原因離開公司,應在離開后幾年內不得前往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工作。
三、競業禁止協議如何簽訂才合法?
1、合適的競業禁止對象
競業禁止協議禁止的是勞動者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類似產品或業務。并非所有的員工都必須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只有會解除公司機密的員工,在離職時才有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必要性。
2、競業禁止的時間不能過長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禁止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年。因而最多2年的期限,員工在2年后或者約定的競業禁止期間結束后可以從事類似工作,單位不得限制也無權限制。
3、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4、業禁止協議的內容需明確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競業禁止需要明確競業禁止的工作范圍和地域范圍,不能要求員工所有的工種所有的地方都不能前往工作,這對員工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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