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競業禁止成為廢紙?
2011-04-1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競業禁止,又稱為競業避正或不競爭條款,依照我國臺灣民法學者鄭玉波先生的觀點,競業禁止有廣狹義之分:廣義的競業禁止是指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所有的勞動者或特定身份的人不得從事與本職工作或與身份有關的利益主體相競爭的工作或經營活動。狹義的競業禁止,是指法律規定有特定身份的人在工作期間,或義務人基于其與權利單位間達成的競業禁止協議,規定在解除勞動關系后,在一定的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其服務的權利單位相競爭的工作或經營活動,是法律對權利單位合法利益的保障措施。
按照產生的依據不同,可以將競業禁止分成法定的競業禁止和約定的競業禁止。
那么在什么情形下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再具有約束力:
(一)勞動者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破產、關閉、停業、轉行或解散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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