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辭職也應支付未休年假工資
2011-01-2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陳某于2000年2月到蒼山縣某單位工作。2010年12月,陳某因個人原因向單位提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該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勞動報酬,但用人單位認為是陳某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同意支付陳某未休年休假的勞動報酬。陳某不服,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規定中“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不是僅指“由用人單位主動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而應該理解為“凡是用人單位與職工發生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都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折算勞動者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報酬。仲裁委遂依法裁決該單位支付給陳某未休年休假的勞動報酬1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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