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已包含加班工資”
2011-01-2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工資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資”或實行“月薪”制的,在一般情況下,該約定工資標準應視為有效。此時勞動者的基本時薪按下列方法確定:
1、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在36小時以內的,時薪=約定工資÷(21.75×8小時+約定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小時數×150%或200%);
2、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在36小時以外的,時薪=約定工資÷(21.75×8小時+36小時×150%或200%);
3、如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包含了正常工作日及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且無法區分的,則勞動者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中可一半按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計算,一半按休息日工作時間的標準計算。
勞動者每月約定超過法定工作時間超出36小時部分應當按其基本時薪以法律規定的標準計算加班工資。
如上述方法計算出勞動者的基本工資低于法定最低工資標準,則該約定為無效。勞動者的工資應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為加班時間,加班工資以最低工資標準按法律規定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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