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班就被辭退合法嗎
有的用人單位不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才操作,在勞動者拒絕單位加班安排的情況下,依然決絕的將該勞動者辭退,那么勞動者不加班就被辭退,這樣是否合法呢?
一、有關加班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而勞動法也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 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 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二、必須加班的特殊情況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三、不愿加班被辭退合法嗎?
勞動者拒絕加班是受法律保護的,不得因此而辭退。但如果是特殊任務,比如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對公共設施故障的檢修等等影響國家和公共事業的重大事由,無需與員工協商即可延長工作時間,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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