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領域糾紛出現“三多”咋應對
《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了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而現實中,各種勞動糾紛案錯綜復雜,如何應對就成為最受關注的問題。上周,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勞動爭議審判調研會上,總結出2011年勞動爭議案件出現群體性案件持續增多、社保領域糾紛不斷增多、人事爭議和公司高管等高端特殊人群的糾紛逐漸增多的“三增多”現象。同時,法官們還對勞動案件中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形成了審判意見。記者對其中的7個問題進行了整理,供廣大讀者維權參考。
1.個體加盟情形下,勞動關系咋認定?
問題:個體工商戶加盟某品牌公司后,在商場租賃特定經營場地,雇傭勞動者按品牌公司的要求開展經營活動。勞動者往往還需遵守商場的管理規定,如配戴統一標識等。此時勞動者與誰有勞動關系?
審判意見:應根據實際的用工、管理及報酬支付情況而定,如果勞動者是由個體工商戶直接使用、管理并支付報酬,則傾向于勞動者與個體工商戶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單位在籌備期間,能否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問題:依據《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那么,單位在籌備期間,未辦理營業執照,此時勞動者如果已經開始工作,能否認定在籌備期間勞動者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審判意見:單位未正式成立之前,不屬于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因此籌備期間在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只能按勞務關系處理。
3.勞動者不接受工作調整的,單位能否降低工資?
問題:在一起案件中,原告單位與被告個人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服務地點為甲地、乙地或其他辦學地點。被告先在甲地工作。
此后,原告單位機構調整,通知將被告工作地點改為乙地。被告因為不接受,沒有按時報到。而后原告單位通知將被告工資降為本市最低工資。被告主張補足工資差額,能否獲得法律的支持?
審判意見:如果能夠查明用人單位一方調整勞動者的崗位和工作地點是正常的,沒有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事先也告知了勞動者,而且對勞動者也無明顯不合理之處,而勞動者卻拒絕到崗,且不參加工作,則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并無不當之處。
4.單位規章中有對勞動者較為嚴格的解除條件,是否有效?
問題:有些單位在其規章制度中,對勞動者規定了較為嚴格的解除條件,例如一起案件中,單位規定“與客戶爭吵,或當客戶面爭吵,一次即可解除合同”,該案中勞動者確有當著客戶面爭吵行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審判意見:如果單位規章制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民主程序,單位也是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執行規章,可以認定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5.學校聘用的宿舍管理老師,加班時間如何來認定?
問題:目前,一些高校聘用宿舍管理老師,負責學生宿舍管理,經常要在夜間、休息日、節假日值守宿舍,此期間是否屬于加班?他們的加班時間該如何來認定?
審判意見:考慮到學校宿舍管理老師這一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如果不能證明其在休息或休假期間提供了額外的勞動付出,可以不支持其主張的加班工資。但如果有證明加班的,應給加班費。
6.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的,是否應支付二倍工資?
問題:單位在實際用工一段時間后,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將合同期限溯及至開始實際用工之日。此后勞動者要求單位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是否合理?
審判意見:如果勞動者能證明存在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則單位應當支付二倍工資。
7.“四類人員”與新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內容,該怎樣規定?
問題:《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簡稱“四類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按照勞動關系處理。此時,“四類人員”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是否影響其與新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內容?
審判意見:該條司法解釋在一定范圍內認可了雙重勞動關系的存在。在原單位勞動關系與新單位勞動關系之間,不沖突的部分內容可以同時存在,例如工資、福利待遇等;有沖突的部分內容,例如繳納社會保險等,可以由勞動者選擇。
(午報記者 李一然)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