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不簽合同單位需付雙倍工資
日前,在市中級人民法院與開發區法院聯合舉辦的“審判開放日”活動中,一起勞資糾紛案成為關注的焦點。靠拿基本工資加提成的一房地產公司銷售經理張曉在離職后,向原東家討說法,要求原公司支付其賠償金、提成款、多扣的風險金、雙倍工資、加班費,合計19萬余元。
張曉于2009年12月24日到該房地產公司做銷售主管,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同年12月至2011年4月,張曉累計周末加班64天。張曉于今年4月28日離職,房地產公司沒有為張曉出具解除勞動關系手續。張曉離職后,于今年6月16日將公司申訴至保稅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該仲裁委員會于9月6日作出仲裁裁決,判令房地產公司向張曉支付雙倍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合計3.5萬余元。張曉不服該裁決,將公司訴至開發區法院。
庭審中,張曉與房地產公司就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造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何在,張曉傭金中提成的比例如何確定,提成可否作為工資基數用于雙倍工資賠償的計算,如何解除勞動合同等焦點問題展開辯論,最終法院認定,張曉與房地產公司無勞動合同,張曉累計周末加班64天,房地產公司無解除勞動合同手續。雙方同意庭下調解。
據審判長時麗麗介紹,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數量較大,以開發區法院為例,今年案件數量占民事案件總量的20%,案件類型日趨增多,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糾紛、加班工資糾紛、提成款糾紛、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糾紛等。另外,確認勞動關系糾紛、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所占比例也大幅提高。法院就此案提示:作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入職后的第二個月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另外,勞動者在追討工資的過程中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以便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開發區法院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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