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溪近日發生一場由12只包子引發的勞動糾紛
浙江在線07月20日訊蘭溪市蘭江街道敬老院的老俞從附近一家公司的食堂拎回12只包子。他怎么也沒想到,這12只包子居然會與5000元錢掛上鉤,并引發了一場勞動糾紛。
糾紛起因:郎女士從公司外送包子
蘭溪郎女士有一手做包子的好手藝。她曾在蘭江街道殿山村開早餐店,附近的蘭江街道敬老院經常到店里來訂購包子。從2月18日起,郎女士關掉小店,到離殿山村不遠的浙江星輝鋁輪有限公司食堂上班,負責該公司食堂的包子制作。郎女士雖在公司食堂上班,但還是給蘭江街道敬老院提供包子。
蘭江街道敬老院負責食堂的老俞告訴記者,此后,郎女士向敬老院供應過兩次包子,第一次是200多只,第二次就是4月14日的這次是100多只。
老俞說,4月14日清早,郎女士把包子送到敬老院時,他發現包子比他預訂的少了12只。得知包子少了12只,郎女士當即提出讓他去廠里湊。于是,他就跟隨郎女士到相隔不遠的星輝公司食堂去拿包子。經過公司傳達室時,他還特地向傳達室師傅作了說明。郎女士從公司食堂拿了12只包子,用塑料袋裝好后給他。他拎著包子大模大樣經過公司傳達室,回到敬老院。
老俞走后,傳達室值班人員向公司有關領導匯報了老俞來公司食堂拿包子的事。公司有關人員查看監控發現,當天清晨,郎女士騎電瓶車進公司,車上帶著一個泡沫箱。一段時間后,郎女士又騎著帶泡沫箱的電瓶車離開公司。郎女士此前未向食堂支付包子款。
公司方面認為,郎女士供應給敬老院的包子全部是從公司食堂拿去的,違反了公司的紀律,決定中止與郎女士的勞動合同,并罰款5000元。扣除郎女士尚未領取的2700元工資,郎女士還要支付公司2300元。
郎女士感到很冤。她說,除了4月14日這12只包子之外,其余的包子都不是公司食堂的。
她解釋說,為了向敬老院供應包子,她每次都是事先在家里做好包子。因為上班時間很早,她去上班時,敬老院還未開門,而且她家距離公司較遠,就把包子裝在泡沫箱里,帶到公司,在食堂干一會兒活后,再把包子送到敬老院。
她說,公司懷疑泡沫箱內的包子是公司的,但食堂里做包子的就她一個人,她從上班到送包子去敬老院,間隔時間很短,在這么短的時間內,她一個人做不出那么多包子。4月14日從食堂拿的那12只包子雖然沒有付錢,但當時經過傳達室時,老俞主動跟傳達室說明了。她到食堂拿包子時,也主動向食堂的同事說明過,根本不屬于私拿或偷竊。就算她供應敬老院的300多只包子全部是從公司食堂偷的,這300多只包子價值也不到200元,怎么要罰5000元呢?
糾紛處理:郎女士被罰700元
郎女士說,糾紛發生后,她曾托了好多朋友去公司說情或協商,但公司執意要罰款5000元。無奈之下,她向蘭溪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求助。對方提醒她,這事應該先向勞動監察大隊反映。于是,她又向蘭溪經濟開發區勞動保障所投訴。勞動保障所接待她的人答復說,此事會在60天內作出處理。
6月8日,勞動保障所打來電話,讓她去一趟。她來到勞動保障所,該所一名年輕工作人員告訴她,他們已經向公司了解情況,此事勞動保障所無法處理,如果她覺得公司的做法不對,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她對這個答復非常不滿。這時,一名年長的工作人員說,這事由其來負責處理。后來,這名年長的工作人員馬上打電話與星輝公司聯系,又回頭征求她的意見。經這名工作人員協調,她與公司達成協議:由公司向她支付3月1日至4月14日的工資余款2000元,其余雙方互不追究(按此協議,星輝鋁公司實際上扣罰了郎女士的700元工資)。她覺得,自己當初沒事先申明就把自家的包子帶進企業,使得問題講不清楚,自己也有不當之處,于是接受了這一處理,并對幫助解決的工作人員表示感謝。
協議達成后,星輝公司當即派人帶著錢趕到勞動保障所,兌現了協議。與此同時,勞動保障所幫助寫了的協議書。
律師觀點:企業無權對職工罰款
上周二上午,星輝公司負責處理此糾紛的吳姓主管對記者說,公司有理由認定郎女士供應給敬老院的包子都是從公司食堂拿去的。而且郎女士已自愿在勞動部門寫的協議書上簽了字,這說明她已承認偷拿公司包子的事實。
關于在勞動部門的協議書上簽字一事,郎女士說,協議書上沒有說泡沫箱內的包子也是從公司食堂拿的,她在協議書上簽字是為了盡早拿回自己的工資。
這樣的處理結果合法嗎?企業是否有權以職工涉嫌偷竊為由扣罰員工工資?
對此,浙江厚望律師事務所魯邦升律師認為,企業如果發現職工有偷竊企業財物的嫌疑,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進行查處,如果觸犯刑律,可以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但企業無權以盜竊問題對員工進行處罰。
魯邦升說,勞動部門的職責是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要求企業支付工資,勞動部門應該幫助職工追討工資。至于職工是否偷拿了企業的包子、該不該因此被扣罰工資等問題,這不在勞動部門的職責范圍之內,勞動保障所的上述做法欠妥。
記者把魯邦升的看法轉告蘭溪經濟開發區勞動保障所,該所負責人方先生承認該所的做法欠妥。
方先生說,按規定,企業如果要按內部規章制度扣罰員工工資,他們應該讓企業出示相關的規章制度,并對規章制度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即使可以扣罰,扣罰金額也不得超過應發工資總額的20%,且扣罰后月工資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顯然,企業一方扣罰郎女士700元的做法是不妥的。
方先生說,該所最初接待郎女士的那名年輕工作人員是一名新同志,工作經驗不足,他發現情況不對,就馬上站出來處理。當時,他的態度是很明確的,企業不支付郎女士2700元工資,還要扣郎女士2300元錢的做法是不對的。因為郎女士愿意接受上述處理意見,他就沒多想。如果郎女士覺得不能接受,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公司支付全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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