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不斷 “失職”護士險釀事故
2011-06-1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護士朱某因在為病人輸液期間“張冠李戴”,差點造成醫療事故而被醫院單方辭退。氣不過的朱某認為自己沒有真正造成病人及醫院的損失,所以將醫院訴至法院,要求對方給予補償。近日,平谷法院審理了此案。
2010年11月17日,朱某將36床病人的“頭孢替安”液體輸給了26床病人,幸好被查房醫生及時發現,才避免了意外的發生。2010年11月24日,醫院作出與朱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于當日通知朱某。
朱某對此決定并不同意,所以遲遲沒有到醫院辦理離職手續。朱某稱:“在工作中我只是出現了一次小小的失誤,而且被及時發現了,沒有給病人和醫院造成損失,所以沒有達到嚴重程度,醫院不能就因為這件事單方和我解除勞動合同!”于是,朱某向北京市平谷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醫院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養老保險補償金等共計11萬余元。但該仲裁委駁回了朱某的申訴請求。不服氣的朱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對此,醫院認為,朱某作為職業護士,缺乏起碼的職業道德和責任心,多次在工作中違反醫療護理常規和醫院的規章制度,且對護理工作的重要性及差錯事故缺乏充分認識。醫院代理人說:“朱某曾在2007年11月21日在執行醫囑時將應在24小時輸入的‘尼莫地平’液體在14小時內輸完。該藥快速輸入人體,可能導致病人死亡。而此次朱某錯輸的‘頭孢替安’必須做過敏試驗,否則遇過敏體質病人,輕則出現過敏反應,給患者帶來痛苦,重則導致患者死亡。”因此,代理人認為,醫院有權依據勞動合同約定和醫院的規章制度,與朱某解除勞動合同。目前本案仍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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