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單方調崗易引發勞動糾紛(圖)
近期,本報維權熱線接連接到多位讀者打來的電話,咨詢關于企業調崗調薪的法律權益等相關問題。由于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會出現各種情況,可能需要調整一些員工的工作崗位。對于被調崗的員工而言,崗位的變動可能涉及到薪酬的升降,跟個人利益直接相關,因此極易發生糾紛和爭議。
案例一:精簡部門調崗位 協商不成惹糾紛
大學畢業的小劉被一家大企業錄用,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小劉的工作崗位是人事助理,月薪3800元。一年后,由于企業經營管理策略調整,需要精簡部門,于是企業就將小劉調到銷售部門擔任業務員。由于崗位變動,小劉的月薪也從固定的每月3800元調整為1800元加銷售提成。
盡管企業的經營狀況良好,如果業績好的話,銷售員的收入可能會高于小劉原來的固定工資,但是小劉卻認為,自己并不適合從事銷售工作,他擔心自己根本完不成銷售部門制定的任務量。
因此,熟悉勞動法規的小劉提出,企業變更工作崗位并調整薪酬是對勞動合同條款的變更,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企業不能隨便調整員工工作崗位和薪酬。但企業卻認為其有權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發展規劃對員工崗位進行必要的調整,如果小劉不服從安排,企業將和他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二:調崗后薪酬降低職工不愿調工作
小夏在一家商店做銷售員,由于工作需要,老板要把小夏調到另一家新店。但小夏所在的這家店很快就要進入銷售旺季,根據以往的經驗,旺季時小夏的工資每月能提高兩三千元,而小夏即將要去的那家店顯然沒有老店的銷售好。
小夏覺得,這個時候調自己去新店,與變相扣除每月一千多元的工資沒什么兩樣,因此小夏強烈反對到新店工作。
當小夏把自己的想法告訴老板后,老板卻說,當初跟小夏簽的合同只約定是銷售員,并沒有明確約定必須在哪家店做銷售員,所以企業并沒有違約,更談不上違法。
面對顯而易見的經濟損失,小夏既想不通,又不得不為了保住工作崗位到新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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