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以補休代替
去年5月份有這樣一個案例:某公司因急于趕客戶的訂單任務,遂安排車間質檢班的15位員工在“五一”這天加班一天。節后,公司安排他們補休了一天。6月初發工資時,這15位員工均沒有領到加班工資,大家隨即向公司領導提出質疑。領導辯稱:“五一”節加班是由于訂單馬上到了交貨期,是公司生產經營的需要,而且后來公司也安排了補休,所以不用再發加班工資。這15位員工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補發其“五一”節加班工資。后仲裁機構經審理,依法裁決支持了15位員工的訴求。這是一起典型的勞動者索要加班費的勞動爭議案,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而不能用補休的方式來代替,從而逃避支付職工加班工資的義務。
《勞動法》第44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這是因為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不僅影響勞動者休息,也影響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不能用安排補休的方式彌補的。
[小貼士]按照國家規定,2011年4月30日、5月1日、2日共放假3天。5月1日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根據法律規定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而如果是在4月30日、5月2日(調休)即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不給補休,則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關于加班費計算基數 計算加班費離不開計算基數,在確定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以實際工資為計算基數。
根據現有規定,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因此我們可以按照下面公式計算自己的加班工資: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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