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經濟結構要靠提高勞動報酬
現任吉利集團董事長、全國政協委員李書福表示,目前一些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綜合素質還不是很高,這與他們的收入水平、社會地位都不高非常有關系。“如果工人收入很高,社會地位也非常高,大家就都愿意去一線工作”。
“沒有優秀的一線工人,研發人員的技術和產品再好,也很難制造出好東西。”李書福說,從這個意義上說,提高勞動者權益保障,不僅關系到企業發展,而且對國家產業戰略轉型都有著重大而緊迫的意義。”
勞動占比下降是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勞動報酬總量是增加的
問:據報道,前些日子,全國總工會相關負責人“我國勞動者報酬占比連續22年下降”的說法引發社會強烈關注,應該怎樣客觀認識“勞動報酬占比下降”的問題?
答:一方面,勞動報酬占GDP的比重肯定呈下降趨勢。單純考慮勞動占比下降的問題,其實沒有很大的意義。因為我們國家在“十一五”時期的經濟增長主要是靠投資拉動的,就是靠資本、土地拉動,人力資本只是拉動經濟發展的其中一個要素。哪個要素貢獻大就拿得多,占GDP的比例就高;相對貢獻小就拿得少,占GDP的比例就低,這無可厚非。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就是這樣的,勞動收入占比下降不是一個值得大驚小怪的問題。
另一方面,但勞動報酬水平仍然是提高的,勞動報酬總量也是在增加的。勞動報酬占比下降,只是表明勞動報酬的增長速度沒有GDP增長速度那么快而已。在GDP增長里,雖然別的要素對GDP貢獻率比大,而勞動力要素對GDP的貢獻率小,但是勞動生產率本身在提高,勞動力數量在增加,所以勞動報酬總量本身也在提高,這也是不能否認的事實。考慮勞動報酬占比的問題不如考慮勞動收入分配結構的問題。
提高工資標準有很大的經濟、政治和社會意義,是破解經濟結構失衡的關鍵
問:各地普遍提高了最低工資標準,在當前形勢下,提高職工工資、解決收入分配問題具有什么樣的重要意義?
答:普遍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主要是針對產業工人等低收入者的,這是經濟發展的需要。最低工資標準是干預市場的政策、法規、制度,它的作用就是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實際上是保證低收入者的權益——倒不完全是低收入者拿的報酬低,而是說,相對于一定經濟發展水平下的生活成本來說,低收入者的收入比較低,不能很好地實現勞動力的再生產,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在當前形勢下,提高職工工資、解決收入分配問題意義是非常之大。從大的方面來說,要拉動內需,就必須擴大消費。而高收入者擴大內需的作用是有限的,因為他們往往是消費國外的產品,或到國外消費,國內絕大多數還是一般收入水平的群體,這就需要注意擴大廣大低收入者的消費能力。這樣,提高工資水平,特別是提高低收入者的工資水平,是有利于擴大內需的。
另外,我國發展到這個階段,收入差距比較大,所以我們要提高低收入者的工資,擴大中等收入職工的比重,限制高收入者,形成一個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這樣有利于化解當前越來越激化的社會矛盾。所以,無論是從經濟、政治、社會方面來說,提高工資標準意義都非常大,是我們國家破解經濟結構失衡的一個關鍵。
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是提高勞動者報酬的方向,但尚未成熟
問: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或叫“工資共決”,對于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具有什么樣的意義?我國目前實行這個制度可行嗎?
答:在市場機制條件下,工資一定是微觀行為,要通過勞資雙方集體協商來決定。
但是,集體協商機制只能說是一個方向,還極端地不成熟。因為勞方隨著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勞動者一方的議價能力在提高,但是這種議價能力非常弱,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沒有談判能力。
所以,在我國目前階段,要完善工資集體協商機制,還需要政府的干預和制度的完善,需要行業性或者地區性的協調機構,來集體協商決定工資的增長率。這種機構設置,需要配有專家、企業、職工,和其他方方面面的人,是與行業本身的發展、職工的利益相關的方方面面人員共同組成的利益共同體,而且比例分配、人員構成要合適,以共同協商工資的漲幅和升漲的形式,目的是促進企業的發展,保障職工的權益。如果我們現在還不能建立這種協調機制,盲目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就會導致混亂,要么損害企業的利益,實際上就是損失職工的利益,造成職工下崗。
與其降低政府財政收入,不如調整財政收支結構來提高勞動占比
問:有專家認為,提高勞動報酬占GDP比重最可行最合理的辦法是降低政府財政收入。對此,您怎么看?
答:我覺得,給勞動者漲工資,政府更多的是要保證收入結構的合理性,保障低收入群體的收入。而工資要由市場來決定,政府不應該干預。
關于降低政府的財政收入問題,我覺得這里面有兩個問題,一個是企業社會保險的負擔比較重,我們的企業如果嚴格按照法律執行,社會保險成本要占到人工成本的40%以上。如果降低政府財政收入,一個方面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另外一方面,要完善稅收體系。實際上,既要促進就業,又要提高勞動者的收入,就要對那些壟斷行業實行高稅收,而對勞動密集型、收入比較低的行業,為解決就業,又促進企業初期發展和創新,那么就應該對其實行減稅、補貼政策。
所以,要提高勞動占比,不是降低財政收入的問題,而是調整財政收支結構的問題。
提高勞動者素質和社會保障水平以提高勞動占比
問:如何提高勞動報酬占GDP的比重?對于勞動報酬問題,國外走過什么樣的路,有何借鑒作用呢?
答:我覺得這是市場自然發展的規律,經濟發展到不同階段,如果勞動要素對GDP貢獻率大,它自然占的比重就高了,比如說發達國家的服務業為主的第三產業已經超過以工業為主的第二產業了,這樣的話,經濟增長主要靠高素質的勞動要素投入。勞動者素質高,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高,相應的報酬水平也高了。
雖然我們的勞動生產率在提高,但是還是只相當于美國的1/10,甚至低于印度、巴西等發展中國家,主要是受制于勞動者的素質比較低。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使勞動者分享社會發展成果,要保障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但是,不能人為提高工資,就是說,工資增長率不能超過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率,工資增長率不能超過勞動本身對經濟增長的拉動。
當然,勞動報酬在很多時候并不能自發實現增長,這時候就需要政府立法和強制干預。關于提高勞動報酬,國外市場經濟國家實際上就是在法律框架下,通過勞資斗爭和談判來實現的,不管最后對經濟、對社會的影響怎么樣,這是工資增長的基本途徑。當然,特殊時期,也有特殊的增資政策,如日本在1960年就實行了為期10年的國民收入倍增計劃。當然,這個計劃是全方位的,而不是簡單的增加工資。
問:值得關注的就是產業工人收入分配占比問題,據說是逐年下降的。提高產業工人工資水平可有哪些政策選擇?
答:你說的產業工人,主要是指農民工,農民工現在的報酬水平的確比較低。要提高產業工人的工資,首先要提高他們的素質,對農民工進行培訓,讓他們增加就業能力,通過自身素質的提高來提高勞動生產率;其次就是立法,包括給最低工資標準立法,還有其他的相關政策,以保證他們的收入水平能夠隨經濟的發展而提高。
在我國目前所處發展階段,勞動占比保持50%比較合理
問:在我國經濟發展現階段,勞動報酬占比究竟多少合適?勞動報酬占比提高到多少,才能使勞動報酬增長與GDP增長大體同步?勞動報酬占比有沒有一個“黃金比例”,以對國民經濟的增長以及國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具有很好的促進作用?
答:我認為,我們現在經濟發展水平比較低,很多產業都是勞動密集型的,附加值就低,現在還不適合將勞動占比提高很多,至少和國外應該有差別。根據我們國家現在的發展情況,勞動報酬占GDP的比重可以先達到50%。因為,人力資本包括勞動力數量的增加、勞動力素質的提高,以及部門的轉移,對GDP貢獻率大概是在這樣的水平,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可以達到50%就是合理的。
問:過去我們的經濟高增長特別是出口高增長,是以我們的低勞動力成本為代價的,特別是低勞動收入為代價,今后既要保持經濟發展的比較優勢,又要逐步提高勞動者報酬實現體面勞動,如何處理這個二難選擇?
答:保持經濟發展的比較優勢,與提高勞動者報酬實現體面勞動,這兩者不矛盾。經濟發展是為了勞動者生活得更好,而只有勞動者實現體面勞動,經濟才能更好地發展。未來勞動力數量不會無限供給,必須更加愛惜寶貴的勞動力資源。勞動者報酬是勞動質量的一個方面,還要提高就業的穩定性和保障性,這樣才能更好地促進經濟發展。
所以說,這兩者是良性互動的關系,如果包括勞動者在內的其他要素不實現充分就業,就業質量不提高的話,經濟肯定不可持續發展;隨著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提高,勞動生產率也提高,反過來,勞動生產率提高,勞動報酬就相應提高。這是一個良性互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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