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期間職工工作效率降低可否降工資?
2011-03-1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姚某進公司時簽的合同上工資是一千塊錢,可是續簽合同時公司以其是孕婦工作效率低為由,減半了工資。后來,姚某生下孩子休產假的時候,公司更是每月只發給400塊得生活費就了事。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確呢?
姚某于2007年8月進入蒙陰縣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該合同約定基本工資每月為1000元,另外加提成工資。2010年8月30日,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時,該公司提出,因姚某已懷孕近6個月,不能按公司要求完成定額任務,基本工資降至每月500元,另加提成工資。2010年12月,姚某生育一男孩。從2011年1月份開始,該公司每月發給姚某400元的生活費。姚某不服,遂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認為,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規定應當參加生育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生育保險期間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本案中,該公司未為姚某繳納生育保險費,因此,姚某的生育保險待遇理應由該公司支付。該公司在姚某生育期間降低工資、只發放生活費的做法是錯誤的,是對其合法權益的侵害。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工作人員依法責令該公司補發了姚某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生育期間降低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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